南宁市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16-03-16 11:10
来源: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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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南宁市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方案》,要求对我市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是否存在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一致,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或者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事项,限制市场竞争等内容展开清理工作。
这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由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政务办和市城乡建委等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复审和核定,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并与有关部门确认后形成的正式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工作坚持常规清理与集中清理相结合,并建立长效机制,保证每3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清理,清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该项工作目前已进入自查阶段,做好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工作将提高我市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更好地实现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