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南物价〔2018〕80号
各疫苗接种点,各县(区)、开发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第8号令),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7〕535号)精神,确保我区第二类疫苗价格政策顺利实施,提高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透明度,保障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疫苗接种点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公示工作。要求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电子显示屏),公示疫苗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挂网招标价、疫苗储运费、接种服务费、零售总价、执行日期、价格举报投诉热线等相关内容(参考样式详见附件,公示表使用纸张不小于A3纸),附件表格可在48-365365官网(http://www.lvpjsj.com/)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各疫苗接种点在执行新标准前要及时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三、各疫苗接种点在收文之日起一周内,按本通知精神做好明码标价的相关工作,确保我市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价格收费透明。
四、各县(区)、开发区物价局要适时开展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执法检查,对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南宁市物价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