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一条中的“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二、将第三条中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修改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履职、坚持从实际出发,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
四、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
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
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
删除第五项。
第六项修改为:“(六)本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删除第七项、第八项。
第九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就业促进、保障性住房、扶贫开发、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等重大民生项目安排”。
第十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八)人民政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安排”。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措施”。
第十一项改为第十项,修改为:“(十)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生态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对处置情况”。
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旅游发展、民政、民族、宗教和侨务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将第六条中的“按照本规定”修改为:“在出台前”。
六、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沟通协商,在每年年初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议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安排。”
七、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及协商协调情况”。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重点加强对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当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相关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删除第三款中的“自治区、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将第四款中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议案、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十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以报告形式提出的重大事项,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闭会后七日内,将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将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实施情况或者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