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答: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非法集资案件仍然多发高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一些非法集资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早期不容易被发现。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2号)和《广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处非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出台了《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于2017年12月9日起开始施行。
二、对举报人、举报方式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举报人可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对本市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三、目前我市有哪些举报途径?
答: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地方金融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本级和各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承担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分别联合公安等部门负责受理举报。
南宁市本级举报途径:
(一)拨打电话0771-5538320举报;
(二)通过电子邮件nncfb@nanning.gov.cn举报;
(三)通过“南宁处非专线”微信公众号举报;
(四)就近到案件所在辖区公安部门、辖区工商部门举报;
(五)通过信件邮寄举报材料。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12楼,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转南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邮编:530028。
各县也会公布各自接受举报的方式。
四、举报奖励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的其他人举报的;
(三)南宁市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举报的;
(四)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五)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六)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七)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五:奖励标准是如何评定的?
答: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情节、性质、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可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奖励。
(四)对提供非法集资类违法违规广告图片或详细信息,经辖区工商部门与辖区公安部门联合查证,并经市本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确认为非法集资类违法违规广告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此项奖励可与前三条同时享受。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对在全市或全区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后,除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会同市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加奖。
六、如何保护举报人有关权益?
答:《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