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重要价格公示
一、南宁市水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用 水 类 别 |
|
水价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 源费 |
水价 +污水处理费 +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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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立方米 |
||||||
一 |
居民生活用水 |
|
|
|
|
||
|
第一阶梯 |
月用水量≤32立方米/户 |
1.45 |
1.14 |
0.1 |
2.69 |
|
|
第二阶梯 |
32立方米/户<月用水量≤48立方米/户 |
2.18 |
3.42 |
|||
|
第三阶梯 |
月用水量>48立方米/户的水量 |
2.90 |
4.14 |
|||
二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1.49 |
1.40 |
2.99 |
|||
三 |
建筑用水 |
2.20 |
3.70 |
||||
四 |
特种用水 |
4.97 |
6.47 |
||||
五 |
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收费 |
1、超计划(定额)10%~30%(含本数)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50%加收; 2、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100%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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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①表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 ②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8立方米/人计。每户人口不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32立方米但不超过48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48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8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2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12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
二、南宁市电价
(一)分类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元/千瓦时) |
|
一般工商业用电(元/千瓦时) |
|
农业生产用电(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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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千伏 |
0.5283 |
|
不满1千伏 |
0.8175 |
|
不满1千伏 |
0.4925 |
|||
1-10千伏 |
0.5233 |
|
1-10千伏 |
0.8025 |
|
1-10千伏 |
0.3875 |
|||
35千伏及以上 |
0.5233 |
|
35千伏及以上 |
0.7875 |
|
35千伏及以上 |
0.379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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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业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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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工 业 用 电 |
电压等级 |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
基本电价(元/千瓦/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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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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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
0.6261 |
34 |
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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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千伏以下 |
0.6011 |
|||||||||
110-220千伏以下 |
0.5761 |
|||||||||
220千伏以上 |
0.5561 |
|||||||||
其中 |
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解二氧化锰、军工产品生产和军事动力用电 |
1-10千伏 |
0.5666 |
|||||||
35-110千伏以下 |
0.5441 |
|||||||||
110-220千伏以下 |
0.5216 |
|||||||||
220千伏以上 |
0.5036 |
(二)“一户一表”居民阶梯电价
电压等级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
每户年用电量≤2760千瓦时部分(每户月均用电量≤230千瓦时) |
2760千瓦时<每户年用电量≤4440千瓦时部分(230千瓦时<每户月均用电量≤370千瓦时) |
每户年用电量>4440千瓦时部分(每户月均用电量>370千瓦时) |
||
不满1千伏 |
0.5283 |
0.5783 |
0.8283 |
|
1-10千伏 |
0.5233 |
0.5733 |
0.8233 |
|
35千伏以上 |
0.5233 |
0.5733 |
0.8233 |
|
用电促销政策 |
一、执行对象:全区“一户一表”居民电力用户。 二、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抄见电量执行,具体以供电企业抄表周期为准。 三、促销政策 (一)自愿参加促销政策的居民用户须符合以下条件: 1、2017年12月31日前已用电的用户,在2018年4月3O日前结清欠费、一次性预付供电企业电费2479.35元(年用电量4500千瓦时按现行阶梯电价一、二、三档对应的电费),并签订相关协议; 2、2018年1月1日起新报装用电的用户,在结清欠费、本年用电后4个月内(不超过2018年12月31日)一次性预付电费2479.35元签订相关协议。 (二)参加用电促销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本年用电量>4500千瓦时的部分,执行电价为0.6283元/千瓦时。参加用电促销政策客户并签订相关协议后,供电企业应对2018年度已发生的电量电费进行清算。 ( 三)当年预付电费结余部分,自动结转抵扣下一年该用户同一电表户的预付电费。 (四)不执行居民用电促销政策的用户,执行现行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
(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
类别 |
电压等级 |
电价 |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 |
不满1千伏 |
0.5491 |
1-10千伏 |
0.5441 |
|
35千伏及以上 |
0.5441 |
三、南宁市管道燃气价格及收费
序号 |
项 目 |
价 格 |
备 注 |
|
一 |
长输管道天然气价格 |
|
|
|
㈠ |
容量气价(元/户) |
800 |
实行政府定价。 |
|
㈡ |
计量气价(元/立方米) |
|
|
|
1 |
居民生活用气 |
|
1、实行政府定价; 2、第二档气价为第一档气价的1.2倍;第三档气价为第一档气价的1.5倍; 3、五口人及以上家庭:每增加一口人增加第一、第二档用气量60 m3/年。 |
|
|
第一阶梯 |
年用气量≤360m3/户 |
3.22 |
|
|
第二阶梯 |
360 m3/户-<年用气量≤600m3/户 |
3.86 |
|
|
第三阶梯 |
年用气量>600m3/户 |
4.83 |
|
|
特殊用户用气 (含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益单位的生活用气) |
3.54 |
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现行价格的1.1倍执行。(3.22*1.1=3.54) |
|
2 |
非居民用气 |
4.18 |
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 |
|
㈢ |
小区工程安装费(元/户) |
1500
|
1、实行政府定价。 2、对廉租住房、政府投资或BT模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含限价房)的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给予适当减免,按700元/户收取。 |
四、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住宅物业服务费 (元/月·平方米) |
车位物业服务费 (业主产权车位) |
IC卡出入证制作工本费 |
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 |
||||||
服务 等级 |
带电梯 |
无电梯 |
|||||||
基准价 |
上下浮动幅度 |
收费幅度范围 |
基准价 |
上下浮动幅度 |
收费幅度范围 |
||||
一级 |
1.5 |
10% |
1.35-1.65 |
1.0 |
10% |
0.90-1.10 |
按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 50%收取 |
最高不超过 10元/张
(每户应免费配1-4张) |
最高不超过3元/平方米 |
二级 |
1.2 |
1.08-1.32 |
0.8 |
0.72-0.88 |
|||||
三级 |
0.9 |
0.81-0.99 |
0.6 |
0.54-0.66 |
|||||
四级 |
|
|
|
0.4 |
0.36-0.44 |
||||
※住宅物业服务包含综合服务、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绿化养护、保洁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等六个方面的具体服务内容。 ※高层(即带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已包含:①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日常维护费(日常检查及小修);②专业维保商的维保费;③电梯的年检费。因此实行等级服务收费的住宅小区,不需再另行交纳电梯费。 |
|||||||||
注:除经适房、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其他物业服务收费(除小区停车收费外)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
五、南宁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
一、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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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停车场等级 |
车型 |
临时停放最高收费标准(元/辆·次) |
月票(元/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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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
室内(含架空层) |
室外 |
室内(含架空层) |
|||||||||||||||||||||
7时-20时(含) |
20时-次日7时(含) |
7时-20时(含) |
20时-次日7时(含) |
基准价 |
上下浮动幅度 |
收费幅度范围 |
基准价 |
上下浮动幅度 |
收费幅度范围 |
|||||||||||||||
车辆停放服务费 |
不分等级 |
小型汽车 |
3 |
6 |
5 |
8 |
100 |
10% |
90~110 |
140 |
10% |
126~154 |
||||||||||||
中、大型 汽车 |
5 |
10 |
8 |
12 |
140 |
126~154 |
180 |
162~198 |
||||||||||||||||
车位 租赁费 |
一级 |
小型汽车 |
|
|
8 |
12 |
|
|
|
320 |
288~352 |
|||||||||||||
中、大型 汽车 |
|
|
12 |
18 |
|
|
|
450 |
405~495 |
|||||||||||||||
二级 |
小型汽车 |
|
|
7 |
11 |
|
|
|
270 |
243~297 |
||||||||||||||
中、大型 汽车 |
|
|
11 |
17 |
|
|
|
380 |
342~418 |
|||||||||||||||
※一级停车场条件:①除配备基本设施设备(照明、消防、抽排水等)外,还必须配备有监控、IC卡道闸等设备,并确保所有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转和使用;②地面铺设有地坪漆(或类似材料),车行引导线清晰,在显著位置设置有出入口、电梯引导、车库限高、限速、禁火、禁停等标志;③停车场所整洁,地面无积水,无杂物堆积等。 ※达不到一级条件的均按二级收费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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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包括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公共停车位(含人防车位)和室外产权车位一律按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 3、业主有办理车辆停放服务月票或车位租赁月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给予办理月票。 4、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5、车辆停放一次的时间在24小时内(含24小时),只可计收一次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租赁费;跨时段停放的,按标准高的时段收费,不能两个时段累加收费。 6、车辆临时停放1小时(含1小时)内不得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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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保管、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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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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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
临时停放保管服务最高限价 (元/辆·次) |
月票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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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
室内(含架空层) |
室外 |
室内(含架空层) |
|||||||||||||||||||||
7时-20时(含) |
20时-次日7时(含) |
7时-20时(含) |
20时-次日7时(含) |
基准价 (元/辆·月) |
上下浮动 幅度 |
浮动范围 (元/辆·月) |
基准价 (元/辆·月) |
上下浮动幅度 |
浮动范围 (元/辆·月) |
|||||||||||||||
自行车 |
0.3 |
0.5 |
0.5 |
1.0 |
14 |
10% |
13~15 |
23 |
10% |
21~25 |
||||||||||||||
电动自行车 |
0.5 |
1.5 |
1.0 |
2.0 |
41 |
37~45 |
50 |
45~55 |
||||||||||||||||
其他非机动车 |
0.8 |
2.3 |
1.5 |
3.0 |
49 |
44~54 |
60 |
5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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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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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
临时停放服务最高限价(元/辆·次) |
月票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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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
室内(含架空层) |
室外 |
室内(含架空层) |
|||||||||||||||||||||
7时-20时(含) |
20时-次日7时(含) |
7时-20时(含) |
20时-次日7时(含) |
基准价 (元/辆·月) |
上下浮动 幅度 |
浮动范围 (元/辆·月) |
基准价 (元/辆·月) |
上下浮动幅度 |
浮动范围 (元/辆·月) |
|||||||||||||||
自行车 |
0.2 |
0.4 |
0.4 |
0.8 |
11 |
10% |
10~12 |
18 |
10% |
16~20 |
||||||||||||||
电动自行车 |
0.4 |
1.2 |
0.8 |
1.6 |
33 |
30~36 |
40 |
36~44 |
||||||||||||||||
其他非机动车 |
0.6 |
1.8 |
1.2 |
2.4 |
39 |
35~43 |
48 |
4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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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和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临时停放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按月收费(月票)实行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管理。 2、非机动车辆连续停放保管(或停放)的,每24小时(含24小时)只可计收一次停放保管(或停放)服务费;跨时段停放保管(或停放)的,按标准高的时段收费,不能按时段累加收费。 3、车辆临时停放1小时内(含1小时)不得收费。4、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或停放服务费参照电动自行车的收费标准执行。 |
六、南宁市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景区价格
序号 |
景区 |
单位 |
实际执行价格 |
备注 |
一 |
大明山 |
|
|
|
1 |
门票 |
元/人·次 |
128 |
中准价为128元/人·次,景区可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5%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实际执行价格。 |
2 |
自驾车 |
|
|
自驾车辆进入景区收费,实行一费制,景区内各景点的停车点(不含住宿过夜停放)不得再收费。具体标准按每辆每次计。 |
(1) |
小汽车 |
元/辆·次 |
10 |
|
(2) |
7座以下(含7座)面包车 |
元/辆·次 |
15 |
|
(3) |
7座以上面包车 |
元/辆·次 |
20 |
|
二 |
青秀山 |
元/人·次 |
|
|
1 |
门票 |
元/人·次 |
20 |
1、中准价为18元/人·次,景区可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5%。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实际执行价格。 2、1.2米以下儿童、残疾人、现役军人、70岁以上老年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免票;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60-69岁老年人半票(10元/人/次);晨练月票20元/人·月(使用时间早上8:00以前),普通月票60元/人·月,年票500元/人·年。 |
2 |
普通交通车 |
|
|
|
(1) |
单次票 |
元/人·次 |
5 |
三种票均不不限乘坐站点,双次票和通票乘坐使用的当日有效。 |
(2) |
双次票 |
元/人·2次 |
9 |
|
(3) |
通票 |
元/人·不限次数 |
34 |
|
三 |
动物园 |
元/人·次 |
50 |
1、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以下儿童免票;6周岁(含6周岁)以下但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凭有效证件免票。 2、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身高在1.4米以下(含1.4米)的20元/人·次; 3、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身高在1.4米以上,出示有效证件的及年龄60—69岁老年人持身份证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颁发的《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的25元/人·次; 4、半年票120元/人·8次,全年票200元/人·15次。 |
四 |
扬美古镇 |
元/人·次 |
10 |
|
五 |
昆仑关 |
元/人·次 |
13 |
|
六 |
伊岭岩 |
元/人·次 |
|
|
1 |
大门门票 |
元/人·次 |
20 |
不含入岩洞 |
2 |
岩洞门票 |
元/人·次 |
40 |
|
七 |
灵水风景区 |
元/人·次 |
15 |
|
七、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价格
起步价(元) |
车公里价 (元/公里) |
等候费 |
回空费 |
日包车费 |
|||
起步里程2公里 |
|||||||
白天 |
夜间 (23:00~次日6:00) |
白天和夜间 |
特定交通高峰时段 (17:00~19:00) |
普通运营 回空费 |
远程运营 回空费 |
||
9 |
11 |
2 |
出租汽车行驶中停车等候或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行驶3分钟内不收等候费。超过3分钟后,等候费实行时距并计收费方式(即:车辆处于停车等候状态时,停车等候时间按每分钟车公里价的25%计算运价;车辆处于低于12公里/小时速度行驶时,在正常计算运价的同时,低速行驶时间还可按每分钟车公里价的25%计算运价)。 时距并计等候费=低速行驶里程×车公里价+扣除3分钟后的低速行驶计时时间×车公里价的25%/分钟。 |
出租汽车行驶中停车等候或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行驶3分钟内不收等候费。超过3分钟后,等候费实行时距并计收费方式(即:车辆处于停车等候状态时,停车等候时间按每分钟车公里价的50%计算运价;车辆处于低于12公里/小时速度行驶时,在正常计算运价的同时,低速行驶时间还可按每分钟车公里价的50%计算运价)。 时距并计等候费=低速行驶里程×车公里价+扣除3分钟后的低速行驶计时时间×车公里价的50%/分钟。 |
单程用车,行驶里程超过7公里后,每200米按车公里价的10%加收回空费(即每200米加收0.20元)。
|
单程用车,行驶超过18公里后,每200米按车公里价的20% 加收回空费(即每200米加收0.4元);行驶里程超过36公里后,出租汽车停止计收远程运营回空费,按普通运营回空费收费标准继续计收回空费。
|
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协商确定费 用 |
其他相关规定: 1、超过起步里程后,每200米跳表计价一次。采取先跳表计费后计程、先计时后跳表计费相结合的计价方式。 2、乘客要求原路往返的,不得加收回空费。 3、收取远程运营回空费不得再同时收取普通运营回空费。 4、日包车费是指乘客有特殊需要专门租赁出租汽车并约定一天内为其提供运营服务时间而支付的费用。 5、出租汽车搭载乘客时途经收费道路和桥梁交纳的路桥通行费由乘客承担,出租汽车空车返回时交纳的路桥通行费由司机承担。 6、运营里程以200米为计价单位,不足200米按200米计;计时时间以1分钟为计价单位,不足1分钟不计。 7、运价结算取整至元,尾数四舍五入。即:结算的尾数小于0.49元(含0.49元)时舍去不计收;结算尾数大于0.5元(含0.5元)—0.99元时按1元计收。 |
八、南宁市轨道交通客运价格
乘坐里程 (公里) |
每段里程计价(元/人) |
备注 |
|
起步里程6公里 |
2 |
超过起步里程6公里后采取“递远递减,里程分段累进计价”的原则 |
|
6-12公里(含12公里)范围内 |
1 |
2+1=3元/人 |
|
12-18公里(含18公里)范围内 |
1 |
2+1+1=4元/人 |
|
18-26公里(含26公里)范围内 |
1 |
2+1+1+1=5元/人 |
|
26-34公里(含34公里)范围内 |
1 |
2+1+1+1+1=6元/人 |
|
34公里以上每10公里为一个里程计价段 |
1 |
2+1+1+1+1+……元/人 |
|
优惠政策 |
1、南宁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持经注册验证的南宁市市民卡(凭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验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持民政部制发的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现役军人持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2、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行走困难的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其他残疾人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其他残疾人持经注册验证的南宁市市民卡(凭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注册验证)可享受票价5 折优惠。 3、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除法定工作日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外持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法定工作日高峰时段乘坐轨道交通持经注册验证的南宁市市民卡可享受票价5折优惠;持有南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监制核发的《优待孤寡、因公病残老年证》的本市60周岁(含)-69周岁(含)孤寡、因公病残老年人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南宁市65周岁(含)-69周岁(含)的老年人,持经注册验证的南宁市市民卡可享受票价5折优惠。离休人员持《离休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4、南宁市所辖城区(开发区)及乡镇的小学、中学、中专、技校、职高学生持经注册验证的南宁市市民卡可享受票价5 折优惠。 5、普通乘客持南宁市市民卡乘坐轨道交通可享受票价9 折优惠。 6、普通乘客持南宁市市民卡乘坐公共汽车后在90分钟内换乘轨道交通的可享受票价8.5折优惠。 7、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8、轨道交通公司可根据实际出行需求,在政府规定的票价优惠政策基础上确定多种票价优惠措施,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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