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例20起
一个文盲的“精彩演出”——临沂市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个不识几个大字的文盲,精心设计了一个老套的骗局,打着食品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的名目,非法集资长达9年,聚敛了数百万的非法资金。善良的人们,请睁大你们的双眼,看清楚这些简单却极具迷惑性的骗局吧。
案情回顾
陈某某,女,1957年11月14日生于临沂市罗庄区,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
自1998年起至2007年3月份,陈某某等人结伙以月息一分的高利为诱饵,以所在的临沂贸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为名目,非法向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后盛庄村亓某某等17户村民吸收存款金额310余万元,至2007年3月,陈某某等人见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遂携款潜逃。2007年6月7日,陈某某在济南被抓获。
作案手段
1.利用食品公司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陈某某等人利用自己所在的临沂贸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等貌似合理的名目借入公众资金,避免了社会公众的怀疑。
2.从近邻亲朋下手,骗取信任。本案中,受骗人大多是陈某某的近邻、亲戚、朋友,或者通过各种关系介绍认识的熟人,受害人基于对朋友或熟人的信任,将资金借给陈某某。陈某某正是利用了这种熟人关系,骗取他人信任,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3.许以高额回报,利诱公众上当。陈某某利用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妄想暴富的投机心理,以高息引诱公众上当受骗,其开出的最高年化报酬率达120%。
4.东窗事发,携款潜逃。2007年3月,陈某某感到罪行行将败露,见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因害怕无法返还到期存款,遂携款潜逃,最终造成集资参与者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查处
2007年6月7日,陈某某在济南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警示
非法金融活动都经过伪装,不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在被揭穿前都是再正常不过的经营者,这也使得非法金融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蛊惑性。一些参与者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倾尽所有积蓄,一旦非法集资者资金链断裂,携款潜逃,就会落得个鸡飞蛋打的境地。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担,因此,社会公众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判断自己的抗风险能力,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明星光环下的罪恶——四川汉唐实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四川汉唐实业公司是当地的明星企业,其董事长更是全国人大代表,远近闻名的慈善家。就是这样一家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最后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难以自拔,10名员工被处以刑罚,800多名集资参与人血本无归。非法集资的游戏中,谁也不是赢家。
案情回顾
位于革命老区——四川达州的汉唐实业公司曾经是当地的明星企业。这家1997年成立、注册资金1300万元的公司拥有30家连锁超市,覆盖达州市区及所属区县,经营着数十万种商品,成为川东北最大的连锁超市。与此同时,2002年投资成立的四川妙达饴美厨食品有限公司,拥有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生产的“灯影”牛肉深得大众青睐,并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了30个办事处,产品已进入5000家上万平方米的大卖场。2004年又收购了当地一家森林公园的宾馆,并在2006年成立四川铁山宾馆有限公司,准备花5亿元巨资打造一个4A级风景区和五星级旅游涉外饭店。
汉唐实业的创始人谢某更具有传奇的创业经历和绚丽的光环。从下岗开办小食品店,经历被骗、病痛、火灾的磨炼,到成功的明星企业家、慈善家、全国人大代表、奥运火炬手,谢某在达州乃至四川是颇具影响的楷模人物。
在谢某的创业路上,除了她父母外,其丈夫冯某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和帮助。冯某也成为汉唐实业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但实际控制人仍是谢某。冯某也有达州市工商联副会长、达州市政协委员等政治光环。
汉唐实业繁荣的表面下是过快扩张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于是冯某、谢某将目光盯向社会公众日益鼓胀的钱包。2003年6月至2008年7月间,汉唐实业以经营超市和铁山宾馆等项目缺少资金为由,承诺支付1.5%至10%不等的月息,以出具借条、收据等凭证的方式,在达州市宣汉县、通川区、达县等地向812名群众吸收存款本金2.56亿元。
作案手段
1.凭借明星光环吸引资金。为取信于社会公众,除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外,汉唐实业千方百计包装自己:通过电视台播放宣传汉唐实业的专题片,通过报纸刊载《“妙达”续写灯影牛肉百年传奇》、《汉唐梦想、森氧铁山》等文章,突出公司的实力以及董事长谢某的创业传奇和政治光环。
许多存款人正是被这些光环所蒙蔽,纷纷将资金交给汉唐实业和冯某、谢某夫妇。如李某夫妇先后借给汉唐实业830万元,据李某介绍,他们之所以借款给汉唐实业,除被5%的月息吸引外,主要是相信冯某是政协委员,谢某是全国人大代表,企业是明星企业,铁山宾馆是达州的品牌,肯定不会赖账。也是这种公众的盲目信任,使冯某对集资产生了依赖,当财务部门反映公司资金紧张时,冯某就说“我出去转一圈回来就有钱”。
2.设立空壳公司直接圈钱。随着汉唐实业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日常运转日益困难。冯某接受存款大户的建议,设立空壳公司向中小客户借钱。为此,冯某在2006年9月委托代办公司在成都注册了“四川正和投资有限公司”,随即就在达州宣汉成立分公司,以分公司名义在宣汉通过民间集资来支付汉唐实业所借的高息。
3.建立金字塔形吸存模式。汉唐实业内部参与揽存的主要有10名骨干。冯某作为汉唐实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直接负责决策、指挥公司吸存,骨干主要是谢某、谢某的亲属及公司出纳、司机等员工,出具的借条由冯某、谢某签名,加盖公司印章。即使是其他骨干出具的借条也是临时性的,最后也要换成冯某签名的正式借条。为逃避监督,冯某在多家银行共设立了19个个人账户,用于日常借款、还本付息资金的进出。
汉唐实业揽储初始是口口相传的。2006年初,汉唐宣汉超市旁的诊所老板“谢眼镜”听超市员工说了集资的事,便尝试着投了几万元,月利息5%。集资初期的汉唐实业很讲信用,“谢眼镜”每月都能按时拿到利息,便又陆续投入100多万元。他又把这信息告诉别人,其他人又去存钱,主动找上门的储户越来越多。另外,一些资金大户出借的资金中,很多也是从中小散户吸收,再集中给汉唐实业。如章某借给汉唐实业的50万元中,除他本人26万元外,剩余24万元分别从其他三人融人10万元、8万元、6万元,汉唐实业就是以这种滚雪球的方式高息吸收存款,越滚越大。
案件查处
在汉唐实业大量吸收民间资金的时候,2007年9月初,达州宣汉县富苑酒店非法集资案爆发,多人被捕,政府贴出公告强调民间集资不受法律保护。一时间,宣汉县人心惶惶,储户纷纷找汉唐实业、向政府上访,要求提现,到最后还出现强行关闭汉唐超市、砸坏汉唐实业办公室的冲突事件。警方在登记富苑非法融资案金额时,有人拿错了借条,拿着汉唐实业的借条去登记,汉唐实业非法集资案由此暴露。
2008年8月25日,冯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达州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汉唐实业被查封。次日,达州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处置汉唐公司非法集资问题协调指导小组”处置案件。8月27日,《达州晚报》及通川区政府网站发布消息,称汉唐实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并告知储户进行登记,以核实非法存款的数量。随后,谢某等其他9名汉唐实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犯罪嫌疑人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一年多的侦查、审理,2009年12月19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川汉唐实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冯某、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年,其他8名被告人也受到相应处罚。
案件警示
一家明星企业在短短的10年中从辉煌走向衰败,一个明星企业家的光环黯然失色,值得许多民营企业深思,也给广大集资参与者深刻的教训。
跟中国很多民营企业类似,汉唐实业是一家纯粹的家族企业。在股权结构中,丈夫冯某占95%,妻子谢某占5%;在高管层中,冯某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谢某及其弟弟谢某甲为副总经理,谢某甲的妻子林某为财务部副经理。这种家族式的企业往往存在公司治理不科学、内部控制不健全、投资决策盲目等问题。正是谢某带领下的汉唐实业扩张过快、盲目对外投资,为公司埋下了隐患。从2000年第一家超市开张到2007年上半年,汉唐超市快速扩展到30家;在一场百年不遇的洪水冲走了汉唐超市的7个分店和妙达公司一个牛肉生产厂,1000多万元损失还未能弥补时,收购了铁山宾馆;在资金没有落实的情况下,又抛出5亿元的旅游度假区投资计划。
虽然表面风光,但资金短缺问题一直困扰着汉唐实业。2001年汉唐实业在达州市宣汉县成立分公司时,就开始以每月2%~3%的利息吸纳存款,不过数量很少,对象主要是公司员工和亲戚、朋友。2005年以前汉唐实业与供货商的相处较愉快,货款很少拖欠。2005年后汉唐实业开始拖欠货款。据供货商统计,汉唐实业拖欠百余家供货商货款3000余万元。打造铁山旅游度假区需巨额资金,原本希望通过银行抵押融资的计划迟迟得不到审批。
依赖民间高息集资,对于盲目扩张投资的汉唐实业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以平均5%的月息,每借人1000万元本金,每年需支付的利息就达600万元,相当于汉唐超市的年利润总额。高达2.56亿元的集资本金需支付的利息对汉唐实业来讲,根本难以承受。实际上,汉唐实业后期融人的资金很多是支付前期的高额利息,并未用于生产经营。到最后阶段,为应付集资户提款,汉唐实业的集资利率曾高达月息10%。
对广大集资户来说,高息回报的诱惑确实难以抵挡。但这种击鼓传花式的游戏,不知道谁是最后拿到“花”的人。至案发时,汉唐实业所集的2.56亿元本金中,尚有1.97亿元未归还。
小蚂蚁,大祸患——辽宁营口东华集团蚂蚁养殖集资诈骗案
在辽宁营口,一度有数十万群众为了蚂蚁而痴狂,小小蚂蚁成了他们眼中的财神,引得他们纷纷倾囊而出投资养殖。然而有一天醒来,他们却发现所有的投资几乎血本无归。
案情回顾
辽宁省盖州市榜式堡乡,这个相当贫穷的小地方,却出了一个名噪一时、声震辽宁的大人物汪某某。大概没有人能料到,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的汪某某,竞在两年多的时间内,通过养殖蚂蚁方式向当地老百姓非法集资高达约30亿元,这在经济不太发达的营口,可谓是惊天巨案了。
汪某某系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利用虚假出资成立的壳公司盖州市宇晨养殖场、营口东华生态养殖公司等企业,在实际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和利息的手段,诱骗投资者与其签订《蚂蚁养殖购销合同》,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具体方式为:投资者以租养或代养方式,以每组1万元的价格购买汪某某提供的蚁种,汪某某承诺以35%~80%的年利息回收蚂蚁,每37天返还本息一次,分10次返清本息。同时,汪某某还在辽宁各地大肆聘请当地人员设立分公司、代办点,并支付吸收资金额5‰左右的提成,迅速扩大了集资范围。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汪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与投资者共签订10万多份合同,非法募集资金29.95亿元,其中有14.76亿元和7.21亿元分别偿还了投资者本金和利息,有7.98亿元被汪某某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案发后,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其中一名投资者安某由于受不了打击而自杀身亡。
作案手段
1.豪掷巨款,制造声势。汪某某的东华集团之所以短时间内声名鹊起,主要原因在于其善于“烧钱造势”。如汪某某大肆在报纸、电视台发布广告,制造大量“软新闻”,宣传企业形象,号称东华集团拥有养殖、酒业、饮料业、电缆、丝业纺织、酒店业六大产业,给人实力雄厚的假象,还通过庆典、赞助活动等方式,获得机会和领导、明星合影,增加公众的信任度。据调查,这些活动就花了上亿元。2004年,汪某某还以“东华集团”冠名赞助辽宁某电视台春节晚会。2004年下半年,在资金链出现危机时,东华集团又开始铺天盖地地宣传,以诱惑更多的人把钱砸进来,如辽宁某主流媒体为东华集团做了几个整版的形象宣传;10月18日,东华集团在公司所在地盖州举行声势浩大的一周年庆典,不仅大批明星应邀表演,而且还请到两位重量级主持人,在当地引起轰动。
2.假借实业,实为行骗。汪某某先是制造了一个蚂蚁养殖神话,向投资群众宣传蚂蚁产业利润如何之高,使得投资者相信所投资本金和利息能够保障。而实际上,东华集团的2000万元注册资本均为虚假出资,集团下的六家企业均经营惨淡。汪某某只重视集资,根本不重视生产经营,如东华酒业基本没有效益,其生产的蚁蛾精系列酒由于定价过高,销售额只有10万元左右,截至2005年5月,该公司亏损2099万元。到了后期,随着养殖户越来越多,有一半的养殖户没送蚁种,但养殖合同依然有效,到期返款。另外,东华大酒店、由振东电缆厂改制成立的东华电缆厂也都大量占用集资款,且均处于亏损状态,只有东华丝业上交集团净利润36万元。这些情况说明蚂蚁养殖等实业口号只是汪某某实施犯罪的幌子,其直接目的为实施犯罪活动。
3.设代办点,铺集资网。为迅速扩大集资范围和增加集资金额,汪某某还组织人员在各地设立分公司,采取支付集资款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迅速发展了刁某某、王某某等15个分公司负责人,在辽阳、营口、本溪等地开办了几十个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再下设代办点、经销处、咨询处等,触角伸向最底层的熟人社会,一个密集有力的集资网得以形成。据统计,仅这些分公司就共为汪某某集资近9亿元,有的分公司一家就集资2亿多元。
案件查处
2004年下半年,东华集团的资金链已开始吃紧,汪某某的非法集资行为也进一步加快步伐,但资金链最终还是断裂了,投资群众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6月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汪某某刑事拘留,并于7月8日将其逮捕,随后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陆续将刁某某、王某某等15名分公司负责人逮捕。2007年2月9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汪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汪某某死刑,认定同案刁某某等15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五年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金。判决宣告后,汪某某等14人不服,提起上诉。
2007年11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汪某某集资行为所借助的实体企业盖州市宇晨养殖场和营口东华生态养殖公司,均系利用虚假文件、虚假出资方式成立的公司,在集资过程中,以这两家公司名义编造了养殖蚂蚁有高额利润回报的事实,以支付35%~8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养殖户与其签订《蚂蚁养殖购销合同》,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在骗取大量集资款后,汪某某又通过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东华集团及其有关下属企业东华丝业公司、东华酒业公司和东华大酒店,并隐瞒有关企业严重亏损的真相,通过设立分公司、代办点继续进行集资,并将骗取的集资款进行挥霍性投资、偿还前期集资款的本息、偿还贷款及个人消费,还将集资款中的4.27亿元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致使9802万元不能归还。因此,汪某某对7.98亿元债务主观上并无偿还意愿,也采取了有关手段进行诈骗,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8年11月26日,汪某某在辽宁省营口市被执行死刑。
案件警示
东华集团案是我国近年来几大典型特大集资案之一,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有的主犯被判处死刑的集资案,众多集资参与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尤其是退休工人将自己所有的积蓄拿去购买蚁种,结果却血本无归,甚至致使有的家庭一无所有,投资群众最终获得的偿付比率非常低。这里特别要提及的是本案中的参与者安某,他拿自家的动迁补偿款10万元参与汪某某的集资活动,有9万多元未能收回,最终因经济压力和亲友指责而自杀。血一样的教训在警示后人,勿抱着暴富的幻想参加一些集资活动,要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
托管造林的幻梦——北京鑫世伟博公司集资诈骗案
投资购买林地进行托管造林既可以获得高额利息回报,又可以转手卖出获利,面对一家号称在河北、内蒙古多地拥有数千亩林地的公司的“承诺”,众多投资人难以抗拒,却没有想到这不过是幻梦一场。
案情回顾
刘某某1952年出生于河北省饶阳县,初中文化。曾在北京注册多家公司,但没有进行实际、真实的经营。2004年10月,他与北京无业人员崔某某商议后,通过中介公司虚假出资500万元,注册成立了北京鑫世伟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崔某某任董事长,刘某某任总经理。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二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承租写字楼,虚构投资合作托管造林项目,大肆进行宣传。在半年时间里,先后诱骗70余人向鑫世伟博公司投资1029万元,签订了560亩林地托管合同。
由于鑫世伟博公司没有经济实体,没有正当的经营业务,公司的运转靠后面投资者的投资支付前面投资者的到期本息及介绍人的提成返点,维持到2005年5月,公司开始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刘某某、崔某某随后潜逃。非法吸纳的资金除小部分用于购买林地、支付投资人短期回报外,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刘某某、崔某某挥霍一空,造成投资人损失600多万元。
在销售林地的同时,刘某某还另起炉灶,2005年6月至11月,以其实际控制的北京万森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谎称购买该公司的成材林、投资该公司的煤炭物流等项目可以获取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高额回报,骗取20余人投资款84万元。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刘某某采取类似方法,以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久阳恒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名义,谎称投资久阳恒通公司的煤炭及物流项目可获取高额回报,骗取30余人投资款196万元。
作案手段
1.高额回报做引子。刘某某、崔某某二人对外宣传许诺,支付林木投资月息为4%-10%,介绍购买林地的,则可获得18%的高额提成。
2.林地托管做幌子。刘某某、崔某某二人到河北省某县,与某村签订租赁该村林地40亩、租期10年的协议。然后对投资者谎称,公司买了河北丰宁、固安、文安、永清、廊坊以及内蒙古林西等地的3580亩地,进行林地开发,吸引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林木托管协议书或合作托管造林协议书。
3.上课参观洗脑子。为了获取投资者信任,刘某某、崔某某将群众带到公司上课,向他们提供在河北某县签订的40亩林地租赁合同及林权证,并带他们到该林地参观,鼓动投资者融资购买林地,获取高额回报,然后将林地卖出去。
4.亲戚协助当骗子。刘某某、崔某某开展集资并未在媒体做广告,更未请明星代言宣传,主要是通过亲戚、朋友关系把投资人拉人骗局。其中有个不容忽视的人,那就是崔某某的婶婶高某某,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高某某直接介绍他人向鑫世伟博公司投资,并参与介绍提成比例制定等活动,帮助刘某某、崔某某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77万元。
案件查处
2005年5月,鑫世伟博公司已运行维艰,难以支付利息,刘某某于此时离去,崔某某也于该年8月因涉嫌票据诈骗获刑,由于二主事者均缺席,公司勉强维持到11月就散了。在此期间,作为“总网头”的高某某受到投资者要求支付投资款的巨大压力,在无法坚持的情况下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予以立案,并于2006年4月和6月分别逮捕崔某某、刘某某二人。
法院认为,刘某某单独或伙同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认定高某某帮助刘某某、崔某某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依法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件警示
随着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辨识度的提高,过去一些空手套白狼式的集资花招已玩不下去,于是一些以经营实业为幌子的非法集资方式出现了,本案中以林地经营、托管造林名义进行集资就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合作托管造林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公司经营,公司向投资者承诺一定的投资回报率。目前托管造林存在着五大风险:林木的培育过程中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林木的成长受林木品种、经营管理和科技含量的制约;林木收益受林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林权证的发放程序复杂,如果是在基本农田、行洪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造林的,由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因此不可能发证;一些林业公司签订林地租赁协议时一般是分期付款,给投资人留下风险隐患。
以托管造林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往往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投资者与林地林木不见面的手段,再加上资金使用周转期长,很容易变成“绿色陷阱”。面对这样的诱惑,投资者要理性分析,切勿盲目信任骗子单方面的宣传,谨慎投资,谨防受骗。
牢记“诚信为金”——济宁王某、闫某某非法集资案
公司已经亏损,却故意隐瞒真相,以高息为诱饵,蒙骗群众,企图获利。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二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诚信为金”,诚不欺也。
案情回顾
2006年5月至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闫某某故意隐瞒东大公司没有经营资金和严重亏损的真相,以该公司扩大煤炭经营规模的名义,在兖矿集团东滩煤矿等地张贴告示,以高息为诱饵,多次进行非法集资,共向赵兴刚、孔莉、孙红等500余人非法集资人民币33110384元。被告人王某、闫某某安排东大公司财务人员不如实记账,且大肆挥霍集资款,用以购买个人住房、归还个人债务等活动。2010年2月和5月,被告人王某两次虚构理由拒不归还集资款项。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某逃匿。被告人王某、闫某某归案后,拒不提供反映该公司真实经营情况的相关账目,致使集资款31977981.44元不能归还。
作案手段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闫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规定,故意隐瞒东大公司没有经营资金和营业严重亏损的真相,以扩大煤炭经营规模的名义,在兖矿集团东滩煤矿等地张贴告示,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高息为诱饵,承诺以一年期、二年期的方式还本付息,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500余人进行非法集资。使用诈骗非法集资后,二被告人将大部分集资款不用于生产经营,并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案件查处
本案系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在兖矿集团东滩煤矿摸排案件过程中,发现原东滩煤矿职工王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涉及受害人30余人,涉案金额300余万元。于2010年8月20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二被告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6月4日移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以二被告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罪于2011年9月29日报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2年1月17日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人构成非法集资罪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7月25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闫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案件警示
1.“贪欲”作祟,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闫某某“贪欲”作祟,故意隐瞒真相,以高息为诱饵,蒙骗群众,试图通过这种途径满足自己的欲望。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二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作为一名商人,要牢记“诚信为金”的原则,只有通过合法经营,辛勤付出,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回报。
2.“贪图小利”,不辨真伪,终将一无所获
“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天上不会掉馅饼”,这是本案中被害人真实写照。面对蝇头小利,蠢蠢欲动,却不辨真伪,最终受害的只能是自己。本案中,虽然通过公诉机关多方协调,努力为被害人追回了部分损失,但考虑到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大肆挥霍这一实际情况,被害人往往会面对“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尴尬局面。
3.监管不力,信息不畅,对于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
虽然基层组织、行政机关不可能面面俱到,但是本案案发在东滩煤矿,被害人主要为东滩煤矿职工家属和离退休工作人员,考虑到时间跨度达三年之久,被害人达500余人,当地居委、派出所及保卫机关对此不可能一无所知,如果当地相关部门能够及时监管,对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很可能就会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银行家”之梦——新泰市瑞隆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个80后农民,初中文化程度,靠一个空壳公司,却经办起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银行业务,给自己编织了一个“银行家”之梦。他的这种做法靠谱吗?
案情回顾
史某某,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于新泰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龙廷镇将军堂村52号。2009年8月份,史某某通过他人注册成立瑞隆商贸公司,其成立公司主要目的是经营理财显得正规,让存款人对其更加信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矿山配件,石材等,不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
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再把存款高息放贷,赚取利息差;公司通过员工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引诱社会存款;吸收存款总额共计1453.8万元;放出贷款总额共计976.6万元;中间差额其支付部分员工工资、提成和存款人利息,部分用于购房、购车、还款,放出的贷款未能收回,公司没有盈利。
作案手段
1.注册空壳公司。2009年8月史某某在没有注册资本金的情况下,借用别人的50万元资金通过虚报注册资本手段,在新泰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新泰市瑞隆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矿山配件、石材等。50万元注册资本在验资后随即抽走,骗取了工商注册登记。
2.疯狂吸收存款。注册成立“新泰市瑞隆商贸有限公司”后,史某某以高利息为诱饵,采用兑付部分本金和利息为手段,在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批准的情况下,先后向85人吸收存款合计1453.8万元。
3.发放高利贷。吸收存款的同时,史某某以高利息对外发放高利贷资金976.6万元。截至案发,史某某吸收的存款除部分用于支付存款人本金利息以及个人挥霍外,尚有992.541万元不能如期收回。
案件查处
2010年12月29日,新泰市公安局接报案后对史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根据群众举报,史某某于2011年1月12日被抓获归案,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他人宣传高息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45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史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件警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只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他任何企业都不能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风险自担。在参与一些投资项目时,投资者必须“留心眼”,不能听信一面之词,也不能仅仅听从熟人的推荐就盲目投资。多了解相关政策,多咨询相关部门,才能给你的资金多上一道安全阀。
熟人集资网络的破灭——苍山县任某、刘某、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投资理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部分群众受到小投入高回报的诱惑,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因此,“头脑灵活”的任某等人,铤而走险,向熟人伸出了黑手……
案情回顾
任某,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大专文化,苍山县卞庄信用社职员。刘某,女,1940年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高某某,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中专文化。任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刘某与高某某系母女关系。
自2006年以来,高某某帮助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28万元,涉及8位同事,后高某某将吸收的128万元全部转交给刘某;刘某自2005年以来,以1分的利息为诱饵,采取高额回报的方式,先后吸收亲朋熟人存款401万元,并都以自己的名义写给存户欠条,后刘某将自己吸收的存款401万元,加上从高某某处转来的128万元,共计529万元全部交给任某。期间任某以2分的利息记息给刘某,而刘某又以1分的利息付给交款户,从中获利。
任某除从刘某处吸收529万元存款,又以2分的利息吸收存款377万元,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6万元,用于自己和其丈夫赵某做生意,并又向其他公司放贷。案发前归还本息190余万元,因生意亏损,致使余款无法追回。
作案手段
依靠双重身份吸收存款。任某系苍山县卞庄信用社职员,属于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行业较为熟悉,也有较多业务关系,而这些业务关系为其寻找到合适的欺骗对象提供了便利。任某正是利用这些业务关系,从而以个人名义非法吸收存款。
2.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投资。民间投资具有极强的逐利性,任某等人正是利用了一些人梦想快速致富、“空手套白狼”、“不劳而获”的心理,承诺给予投资人l0%至20%的高额回报,骗取了巨额资金。
3.熟人牵线,杀熟不眨眼。本案中,主要参与人员要么是朋友,要么是同事,就这样,通过朋友介绍朋友、同事介绍同事,一个熟人集资网络得以形成并不断扩大,为犯罪分子实施作案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
4.变相放贷,获取利差。任某非法吸收的款项,除用于自己和其丈夫做生意,还借贷给山东金银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使用,这严重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
案件查处
任某于2007年9月27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刘某于2007年9月27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取保候审。高某某于2007年9月27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刘某、高某某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机构的信贷秩序,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人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笫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任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追缴剩余涉案赃款7155850元,退赔各被害人。
案件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
商业银行(尤其是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职员的监督管理,严密监测职员以个人名义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广大人民群众也要睁大眼睛,理性投资,防范各种利用熟人网络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保障自身的财产安全。
“资金管理保障计划”无保障——三亚商业信托广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刘某某自己也许没想到,利用不法手段敛财不但使自己成为公安部的A级通缉犯,最终深陷囹圄,还导致受害人十二年如一日群体上访,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案情回顾
海南省三亚市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从1992年10月开始,以签订“资产委托契约凭证”的名义,采取较封闭的会员传销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集资额从1万元起,每月兑现利息,年回报率12%~18%。第一次存款必须有会员介绍,成为会员后,客户可以自己发展下线,每介绍他人参与集资1万元,可提取60元的手续费,以后每个月还可领取8~20元佣金,每月“业绩”最好的前三位还有奖励。
1992年12月至1998年3月,该公司共集资人民币1.86亿元、3447万港元,集资人数2300余人,参与者大部分是离退休干部和下岗人员。筹集的资金大部分存入负责人刘某某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其中部分款项用于投资酒店、期货公司、餐馆等,大多因投资失败无法收回。
1998年3月25日,该公司因群众举报被工商部门查封,主要责任人刘某某携款潜逃。由于集资款无法得到清退,从案发起至2010年9月,集资参与者频频到政府和相关部门上访,并多次发生冲击政府机关、三亚市驻穗办、驻穗企业的群体性事件。
作案手段
利用政府,作案讲策略。1992年,刘某某通过关系,找到三亚市驻穗办主任陈某某,请三亚市驻穗办作为主管部门协助成立三亚商业信托总公司,资金由刘某某负责筹集。公司成立后,刘某某又经三亚市驻穗办同意,在广州设立了三亚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并把自己与地方政府有关领导的合影挂在营业场所,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政府背景的外衣,给人以正规金融机构的假象。
2.传销手法,敛财有技巧。参与该公司资金投资要先由公司业务员介绍客户入会,客户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下线即介绍新客户入会,并按发展下线的层次收取佣金,这种做法在吸引众多群众参与的同时,还极具隐蔽性。这种手法承诺的回报率高,且一直能按照承诺还本付息,加上开户奖、客户佣金、最高业绩奖等奖励,综合年回报率最高已超过20%,因而备受参与者追捧,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
3.携款潜逃,骗你没商量。刘某某通过非法集资获取的资金,大部分被存人其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任意支配、肆意挥霍,恶意逃避监控。该公司被工商部门查封后,刘某某立即携款通过深圳逃往香港,其后又潜逃至泰国,在泰国以打工为生,给参与者造成数千万元的损失。
案件查处
1997年9月,原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根据群众举报和调查,认定海南省三亚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涉嫌从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广州市公安局接报后对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某进行侦查布控,刘某某携款潜逃后,广州市公安局立即采取行动,扣押、封存该公司的现金和资产,对刘某某实施追捕,并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进行审计,清查集资款的流向。其后,三亚政府成立工作组在广州组织开展了债权债务登记工作。经统计,三亚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案发时尚未归还的集资款本金人民币6741万元、625万港元,折合未清退集资款余额人民币约7400万元,涉及参与者1300余人。
2003年11月25日,广东警方成立的专案组在国际刑警的协助下,经过五年多的全力追捕,终于在泰国曼谷将刘某某引渡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回报为诱饵,代表单位与存款人签订“资产委托契约凭证”,向不特定的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刘某某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生在1992年12月至1998年3月25日间,其行为从1995年7月1日起触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5年8月,刘某某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0年9月,在广东省相关部门的协助下,三亚市政府组织了三亚集资案债权清退工作,案件在案发十三年后得到妥善处理。
案件警示
我国的信托公司在过去二十余年经历了多次清理整顿,其业务范围、相关的监管法规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但总体上看,一是信托公司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设立应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有名称。二是信托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便是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也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资格。三是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必须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四是信托产品的发行必须是私募性的,对投资者的准入有较高门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投资信托产品,目前投资一个信托计划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本案中,刘某某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设立的企业中冠以“信托”字样,给人以金融机构的假象,同时在办公场所没立营业柜台,仿照银行营业网点模式开展业务,让不明真相的群众真假难辨,最终给这些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投资者在参与投资活动时,要充分认识、了解相关机构的性质和功能,特别是发现组织者在投资活动中不是光明正大而是遮遮掩掩、偷偷摸摸或者使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法(如传销方式、一对一服务等)时,一定要多长个心眼,谨防受到不法分子的蒙骗。
委托理财的骗局——济南市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家所谓的投资咨询公司,租借的办公场所、几台电脑、几位业务经理,精心打造了涉案几百万元的投资陷阱。经济骗子屡屡得手,受骗者何以轻易上当?融资的别有用心,投资的盲目轻率,充分暴露出委托理财行业的混乱现状。
案情回顾
进入新世纪后,一些不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公司,打着“投资咨询”、“委托理财”等幌子,未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通过高息融资、代客理财等方式,诱使一些投资者参与非法集资,从中骗取了大量钱财,涉及受害人员众多,金额巨大。
2007年4月起,邱某某被聘任为济南源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客户接待部经理,具体负责向客户吸收资金。至2007年11月份,邱某某以代炒期货的名义,采取委托理财的形式,许诺客户高额利息,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向311人吸收存款590余万元,造成公众损失近420万元。
作案手段
1.瞒天过海,利益诱惑,变相吸存。所谓的源开投资咨询公司,根本没有经营证券、期货行业的资质,其打着“投资咨询”的旗号,从事代客理财,并许诺较高的收益率,变相吸收了众多公众存款。
2.精选目标,顺利实施犯罪。邱某某等在选择募集资金对象上费尽心思,把有一定经济实力、相关知识较为欠缺、容易上当受骗的群体作为募资对象,按照这一思路,将目标锁定在老年人身上。这些老年人一般有一些富余的养老金,股票相关知识较少,投资经验不足,容易上当受骗。
案件查处
2009年6月24日,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件警示
股票永远都是一个迷人、诱人又可怕的字眼,投资股票往往代表着一夜暴富的可能,但也有可能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普通老百姓面对投资股票的高利诱惑,应该要保持平常心,经过理性的分析和了解,就会知晓骗局的真相,从而审慎选择,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同时,作为现代社会人,应该多了解一些经济金融知识,切实做到保障自己的合法金融权益。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金融知识教育,提高其安全投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金融安全。
“一级半市场”的毁灭——陕西西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
“海外上市”、“中小板上市”迷人的字眼,迷住了不少人的眼睛。待这些“迷人”字眼如海市蜃楼消散,寄希望发大财的投资者注定要自吞苦果。
案情回顾
2007年3月,姬某某、宋某某、潘某某几名无业人员和连某某凑在一起,做起发财美梦。商量决定由姬某某、宋某某各出资3万元,连某某出资6万元,收购虚假出资设立的陕西天成富民生物有限公司。其后,为便于非法融资,连某某利用其在陕西省工商企业服务中心工作的便利,将陕西天成富民生物有限公司非法变更为陕西西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博公司),由虚拟股东武海胜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姬某某在西安市含光路文华大厦租房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安装办公电话,非法制作西博公司钢印及西博公司证券部公章,并通过宋某某聘用张某某为工作人员。公司成立后,连某某获得内蒙古东胜市陈二埃煤矿(以下简称陈二埃煤矿)的融资授权。2007年四五月份,姬某某在西博公司一无资金,二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福建省福州市注册了西博公司网站,通过互联网虚假宣传西博公司注册资金6000万元,下辖陈二埃煤矿等实体,系新型能源企业、省级优秀企业,即将赴英国上市,虚构股东谭某某及谭某某的原始股份要在上市前转让,上市后可以获得高额收益等信息。为达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姬某某还以其虚假成立的陕西重信企业顾问咨询有限公司为中介,在福州市招聘业务员,解答客户咨询,打印赴英上市确认书等,欺骗他人。
至2007年7月底,为陈二埃煤矿融资事项不理想,连某某要求将公司转让,姬某某、宋某某、连某某三人商议决定将公司以23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姬某某,并由连某某帮助办理了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姬某某。姬某某任西博公司法人后,找到潘某某重新组建西博公司证券部,潘某某认为原来的西博公司网站宣传效果不好,安排杨某某修改网站内容,杨某某在明知西博公司是空壳公司的情况下,其与崔某某一起重新注册了西博公司网站,删除了原来网站上关于西博公司将在外国上市等内容,增添了公司将在深圳中小板上市、上市前将转让股东黄某某原始股份等虚假信息。自2007年8月起,姬某某、潘某某通过其虚假成立的联泰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等向客户推介西博公司虚拟股东黄某某的股权,并由崔某某参与负责接听客户电话、向网站添加客户信息、制作和寄发股东确认书等具体事务。2007年12月,宋某某又联系了西安麦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方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久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福州亿富软件有限公司等多家非法中介机构,连同姬某某个人虚假成立的福州福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大肆推介西博公司虚假股东黄某某的股权。
2007年3月至2008年4月案发,姬某某、宋某某、潘某某、杨某某等人以西博公司名义通过非法转让谭某某、黄某某虚假股权方式骗取126名被害人资金13824510元。
作案手段
1.建立网站,招徕客户。陕西西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不久,姬某某在西博公司一无资金,二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在福建省福州市注册西博公司网站,招聘业务人员,解答客户咨询,欺骗他人。
2.虚假宣传,利益诱惑。在西博公司网站,姬某某子虚乌有宣传西博公司注册资金6000万元,下辖陈二埃煤矿等实体,系新型能源企业、省级优秀企业,即将上市,虚构股东谭某某及谭某某等的原始股份要在上市前转让,上市后可以获得高额收益等信息。
3.利用不法中介,诱骗投资者。姬某某等人不但通过自己虚假成立的福州福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推介西博公司虚假股东的股权,还借助西安麦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方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久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福州亿富软件有限公司等多家非法中介机构推介西博公司虚假股东的股权,诱骗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上当受骗。
案件查处
案发后,2008年4月姬某某等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先后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宋某某、潘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公司准备上市及转让股东原始股份等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010年3月10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姬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被告人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连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警示
民间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或股权及上市公司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的灰色市场,被业内称为股票“一级半市场”,但不被国家法律认可。“一级半市场”的确使少数人一夜暴富,但“地狱”之门同样是敞开的。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这一灰色市场编造虚假信息,骗取钱财。有些非法中介也利用这一灰色市场采用虚高回报等手段,诱骗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高价购买非上市公司股权,受害者往往血本无归。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打击力度,但在利益的诱惑下,各类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乱象仍层出不穷。投资者需要擦亮眼睛,既不要迷信网上的传言和小道消息,也不要轻易相信私募基金的发财神话,学会如何不被所谓的高额回报所诱惑。本案被害人被骗数额从几千元至几十万元,最多的达80多万元,被害人中既有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也有退职休养的六七十岁的老年人,既有下岗职工、退休职工,也有个体工商者、进城务工者,大多数人经济状况较差,都是满怀改善生活条件的美好愿望,有的倾尽了自己多年的积蓄,有的支取了自己的退休金,有的多方筹措欠下巨额债务,皆因轻信骗局而到头来血本无归,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夫唱妇随,比翼双骗——山东佰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
夫妻二人为了打拼事业,理应相互扶持,携手走向幸福与成功的彼岸。可是,却有人“一失足成千古恨”,双双锒铛入狱,悔之晚矣!
案情回顾
2008年9月至2009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姜某(男,35岁,蓬莱人)等人,用假身份证在山东省工商局注册成立山东佰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佰辰投资有限公司,并以两公司为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威海市区、荣成市、文登市等地72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730.8万元,非法所得全部用于挥霍,给参与者带来了极大损失。
作案手段
经查,犯罪嫌疑人姜某化名凌辰,以欺骗手段在山东省工商局注册了山东佰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山东佰辰投资有限公司。此后,以两公司的名义,以许诺支付高息(年利率8%至25%不等)为诱饵,在文登设立办事处、发展业务员,在威海市区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发放礼品,在《威海晚报》、《中产阶级》等媒体发布广告,并许诺给中间人2%到7%不等的提成等多种手段,用上述两公司与存款客户签订借款协议,或者以山东佰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行设计的佰辰投资借款凭证的形式,大肆吸收公众存款,全部用于其个人支配使用,至案发时,所骗资金基本挥霍一空。
案件查处
2009年7月10日,有群众向威海银监分局举报,位于威海市高山街72号的山东佰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高利率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并给予揽存人高额好处费。接到举报后,威海银监分局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佰辰担保公司进行暗访调查发现,该公司确有向社会高息吸收存款业务。威海银监分局迅速按程序向威海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金融办)递交了情况报告,并会同金融办负责人向市政府分管市长汇报。
根据市领导指示,7月13日召开了由威海市金融办、威海银监分局、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法制办、人民银行威海中心支行、威海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的全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经分析,与会部门一致认为山东佰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决定由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威海银监分局派工作人员组成专案组,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经过两天的取证,在证据确凿情况下,由市公安局7月15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7月16日抓获犯罪嫌疑人。
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姜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其妻巩某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案件警示
姜某等特大集资诈骗案的成功告破,有力地震慑了辖区内的集资违法犯罪活动,但由于涉案金额大、受害人员众多,且案发时涉案资金基本被犯罪嫌疑人挥霍一空,参与群众财产基本无法收回。同时,也警示广大社会公众:合法理财,谨防受骗。一是树立“天上不会掉馅饼”的意识,防止贪小失大。二是选择投资项目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特别是涉及资金链的问题,要多方论证和咨询。三是发现上当受骗或其他问题,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
不务正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超越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房地产经纪公司居然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而且给存款人发放的利息比银行高出许多,真有此等好事吗?
案情回顾
刘某于2005年成立超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由于业务量少,收益不高。为获取高额利润,2006年和2007年刘某先后注册成立了巴州金太阳信用担保公司和巴州银盾投资咨询公司,并跨地区成立了两家分公司。公司一成立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同时,以月息2.5%~3%的高利率向社会发放贷款,并按贷款额的5%收取佣金。截至2008年7月,以刘某为首的超越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258万元,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26万余元。
作案手段
1.借助媒体,发布非法广告。自2006年起,刘某等人先后在库尔勒市、喀什市、阿克苏市多家新闻媒体及商务广告上发布信息,宣称超越公司可以给急需用钱的单位及个人以土地、果园、房产、汽车作抵押提供贷款,并自印名片四处散发,逐步在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建立了庞大的借贷关系网。
2.以亲情为纽带,合伙集资诈骗。在超越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五名被告中,刘某与赵某为夫妻关系,王某为刘某的妹妹,季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刘某作为实际控制人,指挥、掌控超越公司、银盾公司、金太阳公司及其分公司所有业务,100万元以上的大额借贷业务均由其亲自审核,并向各公司下派筹资放款任务。其妻赵某负责各公司现金管理,其妹妹及妹夫分别负责金太阳公司和银盾公司的日常业务,由此,构建了以刘某、赵某、王某、季某四人为核心的亲情纽带,构建起跨地区非法集资网络合伙进行集资诈骗。
3.高额回报,诱惑难挡。为调动业务员的积极性,超越公司在每笔业务佣金中提成30%发放给业务员,并规定多劳多得。在利益的驱使下,业务员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寻找投资者,使得非法集资的“雪球”越滚越大。
4.设立担保公司,欺骗投资者。为欺骗投资者,使其非法行为“合法化”,刘某于2008年1月专门成立了金太阳公司,向放款人出具担保书,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对大额的抵押贷款还签订格式化的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以此打消投资者的顾虑。
案件查处
2008年初,超越公司资金链条出现断裂,不断有放款人进行上访或提起诉讼。2008年7月15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将刘某等五人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批准将其逮捕。2010年8月9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40万元;判处其余四人有期徒刑六年到五年。刘某等五人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未追回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案件警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目前只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房地产中介、担保公司等一般工商企业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存,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将自担风险。在参与一些投资项目时,投资者必须“留心眼”,不能听信一面之词,也不能仅仅听从身边朋友、同事推荐就盲目投入资金。
不务正业 自食其果——浙江宁波某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担保公司的主业是为借款提供担保、收取保费,但宁波某担保公司却“剑走偏锋”,吸存转贷,赚取利差,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因此锒铛入狱,自食其果。
案情回顾
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当时,该市民间资金借贷异常活跃。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以1.5%~3%不等的月息,向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支付利息2292万元。在这些个人债权人中,有个体老板、普通职工、医生、律师等,借款
金额从数万元到1000余万元不等。同时,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李某在向他们借钱时称,只要债权人需要,本金随时可以提取。由于李某在宁波有一定知名度,很多人争相找上门来把钱借给他。
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7.5%不等的月息,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收取利息541万元:以5%~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收取利息5780万元。
作案手段
1.利用“名人效应”增加可信度。李某出生在宁波,大专学历,2005年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证,获得了香港居留权。之前,他经营着宁波某担保公司、浙江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因为颇有经商头脑,在宁波商界小有名气。正是凭着“港商”、“名人”身份,他骗取了投资人信任,以至于有些人主动找上门,把钱借给李某。
2.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公司实力。李某通过老婆对外宣传:“李某开的担保公司规模很大,经营也很不错,而且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李某还经常带着老婆、公司财务、出纳到投资人住处,给他们看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他个人和企业取得的各种荣誉光环等,骗取投资人信任。事实上,公司经营能力并不像他说的那么好,而且财务报表也是虚假的。李某还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吸引投资人投资。
3.虚假担保并承诺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李某以1.5%~3%的月利息吸收存款,对每一笔借款都用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作担保,并承诺只要借款人需要,随时可以提取本金和利息。其实,李某借款数额较大,大大超出了担保能力,担保早已形同虚设,一旦资金链断裂,承诺根本无法兑现。
案件查处
让李某想不到的是,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对国内的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向李某借钱的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李某对外出借的最大一笔款项高达5600万元,该款项最后无法收回。为此,李某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追索,也曾到对方企业连坐三天三夜讨债,可惜收效甚微。而李某此时又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追讨,所控制的担保公司资金链因此断裂。在走投无路之际,李某于2008年10月28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投案,希望依靠司法机关把钱追回。
李某投案后不但如意算盘没有得逞,反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9年8月20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案件警示
借款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风险。借钱给别人要求借款人找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是保证本金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但并不等于说有了担保,借出的钱就进了保险箱。关键要看担保人有没有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担保能力,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是一纸空文。
2.投资人借钱给别人,一定要了解债务人底细。本案中,李某向别人借钱时,都是说借款用于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而隐瞒了把钱贷给别的企业从中赚取利差的事实。吴某借给了李某1500万元,此前,他和李某素昧平生,对李某的公司情况一点也不了解,但两人的老婆关系很好,常在一起搓麻将、旅游。仅凭这一点,吴某就决定借给李某1500万元,而且办手续那天,李某到他公司来时拿出了一叠空白的借款合同。吴某应该想到,如果仅仅只是正常的资金周转,借款次数有限,不会事先准备一叠空白借条,可吴某偏偏忽视了这一点。事后,吴某在圈内打听了一下,发现李某借了很多人的钱,但为时已晚,钱已经打人了李某提供的账户,借款到期后,李某只还了500万元,剩余的钱全部打了水漂。
三个假公司 骗取一个亿——威海王某某等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个女人,用编造的三个假公司骗了800多人,1个多亿。是天方夜谭吗?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女,河北秦皇岛人),伙同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男,内蒙古人)、杨某某(男,吉林市人)、王某甲(男,山东文登人)等人,利用人参种植、投资矿产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山东等省吸收近千人公众存款1.?49亿元。
作案手段
经查,自2006年下半年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先后以编造的“康得利参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政通投资担保公司”和“政通矿业”的名义,以经营人参、鹿鞭生意、开采铁矿石等需用资金为由,以5个月支付30%的利息并返还本金为诱饵,向山东、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等多个省市的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1.49亿余元,涉及人员达800余人。
2010年8月16日,王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王某甲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某乙(王某甲之妻)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赵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杨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件查处
200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根据工作中获取的符合可疑交易特征,可能涉及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移交威海市公安局进行调查。经初查发现,一名为王某某的人员,以秦皇岛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扩大其下属子公司生产规模为理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利息高达30%,本息每十五天返还一次,五个月内本息付清,并委托他人在文登、荣成等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大批投资者签订合同书,吸收存款。2008年10月起,王某某以各种理由停止支付本息,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威海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19日对王某某等人立案侦查。
鉴于该案涉及省市多、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众多、账目往来频繁等情况,威海市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联合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成立了代号为“12.19”的专案组,全面开展涉案人员的抓捕及调查取证工作。2009年2月14日,首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人在秦皇岛落网,揭开了整个案件的面纱。
案件警示
该起特大跨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分子以采取鼓吹投资项目为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吸取资金,诱使其上当受骗,至案发时,已有部分资金被挥霍,致使受害群众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该案的成功告破,一方面,体现出威海市在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中,建立的部门联动、长期协作工作机制,在实践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充分反映出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广大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压缩集资诈骗的犯罪空间,避免上当受骗。
信誓旦旦的背后“承诺”——孔某某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案
孔某某作为一个管理者,本应好好经营企业,却在把企业搞的一塌糊涂后进行非法集资,触犯国家法律,被判无期徒刑。
案情回顾
2003年1月,孔某某经营的山东圣地中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药材公司)出现严重困难,负债累累,难以为继。身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孔某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副总经理韩某某以年利率I2%至18%高息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其集资款不入公司账目,由孔某某之妻颜某某掌控。至2006年案发非法集资金额达6901435元,无力归还。另,孔某某2002年9月与曲阜市陵城镇政府签订《楼房买卖合同》、《楼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没有付房款将镇政府办公大楼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办的曲阜康达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下。2003年4月10日,孔某某又将产权过户到其本人及其妻颜某某个人名下。2003年5月份,孔某某用该楼房产权作为抵押,以贷款用于购买陵城镇办公大楼的名义,在工商银行曲阜支行贷款280万元,仅将其中的50万元作为购房款支付给陵城镇人民政府。所欠150万元购房款至今未付,且因欠银行贷款逾期未还,陵城镇办公大楼作为贷款的抵押物被查封。
作案手段
1.虚假宣传,蛊惑投资者。孔某某为达集资之目的,以公司名义制作《吸纳社会资金、发展中药材生产》宣传材料,并宣称集资的用途是购买仪器和基地建设,做出一番干大事业样子。
2.承诺高额回报,确保随用随支。孔某某的宣传材料称:融资一年以上,年利率为18%;融资半年以上,年利率为15%;三个月以上,年利率为12%;不足三个月按年息9.6%支付。存人期间若需支取本金,只要提前10天告知,可确保随用随支;存人大额基金者,公司采取按月等额归还本息,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还清。这些信誓旦旦的承诺迷惑了不少投资者。
案件查处
2007年2月6日,孔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其经营的圣地药材公司出现严重困难,已经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进行集资活动,在被害人得不到偿付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后,其不仅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且继续非法集资,且吸收的资金由其妻掌控,不入公司账,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孔某某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某某协助孔某某非法集资,对孔某某的犯罪起到帮助作用,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
2008年12月8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孔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韩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件警示
本案中犯罪分子集资诈骗之所以能够得逞,靠的是高额回报等信誓旦旦的虚假承诺。广大群众在投资时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牢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投资时一定要详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谨慎投资以防血本无归。
化妆品掩盖的罪恶——山东远通恒泰科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注册皮包公司,打着一心向佛、广做善事的旗号,依靠虚构的业务,干着欺骗众生、亵渎神灵的勾当……
案情回顾
纪某某,女,山东省济南市人,高中文化,原系山东远通恒泰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山东远通盈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某某,山东省莘县人,高中文化,原系山东远通恒泰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及山东远通盈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3年1月29日,纪某某、吴某某注册成立山东远通恒泰科贸有限公司,2005年4月14日注册成立山东远通盈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5年7月,纪某某为筹集经营资金,提议以支付高息的形式从社会上筹集资金,吴某某表示同意。纪某某负责设计吸收存款的形式、步骤及款项的收支等工作,吴某某负责接待、宣传等工作。自2005年8月至2007年7月,二人以山东远通恒泰科贸有限公司、山东远通盈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购买化妆品、投资期货、人股三种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07年8月,因其投资的河北邯郸世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导致远通恒泰公司、远通盈银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被害人的资金,纪某某、吴某某携款潜逃。经审计,两年间,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2929万元,涉及被害人607人。
作案手段
1.以善男信女的外表掩盖蛇蝎心肠。2005年8月至2007年7月,二人以纪某某是信佛之人,想做善事,让群众挣点钱为由,大肆开展诈骗活动。他们采用让被害人购买化妆品的形式,每股380元,最低10股为一个单位即3800元,每月返两次,每次750元,三月到期后共返还4500元,以及投资期货、投资人股等形式,承诺支付给被吸款人高额利息,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2.以子虚乌有的业务掩盖诈骗目的。两人采用讲课、发宣传单等形式,对外宣传远通恒泰公司与多家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让被害人相信公司资金雄厚,有发展潜力,以远通恒泰公司、远通盈银公司的名义,虚构与山东联通公司济南分公司、广州绿色世纪保健品连锁经营管理公司、山东磐石安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国画刊》合作,资金雄厚、有经济实力的事实,以山东远通恒泰科贸有限公司、山东远通盈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购买化妆品、投资期货、入股三种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以不计成本的佣金拉拢帮凶。为扩大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规模,纪某某、吴某某先后发展7名业务代理员。业务代理员发展客户吸收到存款后,纪某某根据业务代理员所吸收存款的2%~10%不等的比例,支付提成款。业务员为谋取经济利益,积极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帮助被告人纪某某、吴某某吸收了大量存款。
4.以胆大妄为的行动挥霍资金。纪某某、吴某某吸收存款后,将资金先后投入到山东凯悦投资发展公司、江西新余仙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邯郸世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赚取经济利益。2007年3月,纪某某用非法集资款285323元,以其女儿的名义在济南市购买商品房1套,据为已有。东窗事发后,纪某某、吴某某携款潜逃。
案件查处
接到群众举报后,公安机关通过努力于2009年7月14日、9月13日,公安人员先后将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抓获归案。2011年3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以高息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集资款逃跑,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均成立;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纪某某在逃跑期间,安排其女儿将用集资款购买的商品房退掉,并携带集资款继续潜逃,被告人纪某某的客观行为反映出其对该部分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被告人纪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其他所谓的“业务员”,也一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案件警示
1.理性面对高利诱惑。非法集资具有很大的诱惑性,主要原因就是高利的诱惑。就本案而言,犯罪分子采取人股方式,每股380元,最低10股为一个单位即3800元,每月返两次,每次750元,三月到期后共返还4500元。折合成年利率计算,利率高达473.68%!试想,经营什么样的项目能够获得如此回报?还有他们发展的“业务员”,竟然根据所吸收存款的2%-10%不等的比例,支付提成款。如此高的佣金,企业拿什么支撑?坑害了别人的同时,这些业务员自己也成了受害者。
2.理性面对“慈善”事业。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犯罪嫌疑人,以慈善事业的面目出现,利用虚构的投资项目骗取人们的信任,达到他们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遇到类似情况,人们一定要提高警惕,通过各种方式加深对他们的了解,及时揭穿其画皮,谨防上当受骗。
“黄”粱一梦醒来迟——无锡部分市民非法组织会员投资“电子黄金”案
无锡地区的一些市民被一个犯罪集团设计的电子黄金投资游戏所迷惑,纷纷投资购买所谓的黄金币,以期获取高额收益,结果不但损失惨重,一些主要参与者还因组织参与此类活动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案情回顾
2006年8月的一个下午,无锡市民施某某、蔡某某在一家酒店与丁某某会面,了解投资“电子黄金”有关事宜,并各自向后者交纳了1600元,注册成为了会员,无锡市一起以投资“电子黄金”为名进行的非法经营活动拉开了序幕。
操控“电子黄金”投资游戏的,实际是所谓的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该集团以互联网为平台,虚拟“电子黄金”币,吸收会员,发展下线,以9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每天向会员支付高额收益,对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者发放奖金。据统计,集资活动波及四川、江苏、广东、河南等17个省市,在全国共发展会员4万余名,吸纳会员资金近2亿元人民币。
在无锡,蔡某某又发展了张某某成为会员,张某某又发展了吕某某;在此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内,施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和吕某某四人直接或间接在无锡市发展了“电子黄金”的下线会员200余人,购买“电子黄金”币707万元,并非法牟取数额不等的利益。另外,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间,蔡某某还参与“电子石油”投资活动,在无锡发展了20余名“电子石油”会员,并将这些会员的投资资金人民币102万元汇往上线,非法牟利人民币3万元。
作案手段
1.借投资“黄金”做幌子。近年来,黄金投资日益受到老百姓的青睐,加之一些银行也推出了看不到黄金实物的“纸黄金”投资业务,犯罪分子就利用了黄金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推出“电子黄金”概念,并鼓吹国家鼓励境外投资,声称可以代客境外理财来迷惑老百姓,获取人们对一个虚拟概念的信任。
2.高收益低门槛做诱饵。投资“电子黄金”的会员每天可获得投资额1.2%~1.7%不等的高额返利(以“电子黄金”币方式支付),月收益高达30%以上,如果发展其他人成为“电子黄金”会员,还可获得被介绍人投资额10%~15%不等的奖金,直接介绍7人以上的,还可在5代以内获得2%的对等奖金。综合起来,投资会员获得的年收益率高达300%以上,几十天就可收回投资,极具诱惑性。此外,成为“电子黄金”投资会员,只需交纳1600元即可,门槛很低,“成功了可以迅速赚钱,而万一失败反正损失也不大”,从而导致一些投资者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积极参与。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心理迅速诱骗很多群众成为会员,并利用高额收益和每天返利的甜头一步步将其引入深渊,最终越陷越深。
3.虚拟空间做平台。犯罪分子借助网络这一虚拟空间,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极易迷惑群众。另外,其网站服务器先后设在韩国和美国,逃避了国内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打击。
案件查处
2006年12月,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机关接到了工商部门转来的一个有关“电子黄金”的匿名举报线索,称有人利用美国佛罗里达州电子黄金国际集团的网络平台,以“电子黄金投资”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在查处过程中,无锡市委、市政府召集市公安、国安、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商,采取措施查清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会员在无锡的支付结算方式、交易金额及资金去向,防止类似交易发生;同时24小时监控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及时掌握网址变动等新情况,控制无锡地区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2007年5月31日和7月6日,无锡市公安局陆续逮捕了施某某等四名涉案人员。
2007年12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这四人进行了公诉,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施某某等人参与的“电子黄金”(“电子石油”)投资活动系传销活动,且明知发展的下线越多所取得的佣金和对等奖金就越多,可以看出被告人不光是为了投资,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故意明确,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另外,四人之间通过相互介绍参与非法经营活动,具有非法经营“电子黄金”的意思联络和犯罪故意,系共同犯罪,判处施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和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年六个月和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分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和没收有关违法所得。
案件警示
近年来,像“电子黄金投资”这样的网络非法传销类集资活动越来越多,此类非法集资极具诱惑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投资起点金额小、回报高和周期短等特点,抓住投资者的心理,并利用了上线发展下线的传销模式,短期内就能骗取巨额资金,一旦网站关闭,投资者将索钱无门,损失惨重难免。
具体来看,本案与传统非法集资案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其采取了虚拟的“电子黄金”概念进行操作,玩的只是概念游戏,主要犯罪分子明显存在诈骗故意。事实上,只要稍加调查和询问,便能获悉“电子黄金”投资是否属实和合法,但一些投资者却越陷越深,要么是无知,要么是赌徒,寄希望于自己不会接到最后一棒,赚一把走人。因此,通过虚拟网络参与投资活动的风险更大,广大投资者务必睁大眼睛审慎参与,避免上当受骗。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未将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者定为违法或犯罪,但如果在个人投资的同时还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参与集资活动,即使并非活动的发起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的施某某等四人正是此种情形,她们并非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的发起者,而是无锡地区的参与者,但在投资过程中却大量发展下线和旁支会员,并从中获利,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较大损失,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令人深思和慨叹。
“脱毒马铃薯”毒倒数百人——吉林长春蔡某集资诈骗案
一份伪造的《合作经营意向书》,几句稍加分析就可以戳穿的谎言,短短两个月就让数百人上当受骗。我们在谴责不法分子恶劣行径的同时,也不禁为盲目轻率的参与者扼腕叹息。
案情回顾
2006年12月,蔡某、于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了一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由蔡某担任法人代表。该公司伪造与马铃薯加工厂签订的《合作经营意向书》,虚构开发“脱毒马铃薯”项目,以需要发展资金为名,以每单投资1280元,前七周每周返利180元,后八周每周返利150元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从2006年12月到2007年2月短短两个多月,向社会集资2400多万元,涉及参与者440余人。其后,蔡某将部分集资款转移到自己控制的银行卡中,与于某某等人携款潜逃,给参与者造成近1700万元的损失。
作案手段
1.以重点项目为名义,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脱毒马铃薯”是指马铃薯种薯经过一系列技术措施清除薯块体内的病毒,获得无病毒或极少有病毒侵染的种薯,这种种薯具有早熟、产量高、品质好等优点。由于马铃薯的产量和质量与种薯有密切的关系,这种技术就对马铃薯产业具有重要的影响。我国通过在马铃薯主产区推行这一技术和种薯,实现了大田平均增产30%~50%的喜人成绩。可以说这项技术能够造福广大马铃薯种植农户,具有良好的盈利前景,如果辛勤劳动、努力经营,它将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可是蔡某等人放弃了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阳光大道,却利用这个项目设计非法集资的陷阱,坑害了群众,也坑害了自己。
2.虚假宣传,陌生群众、亲朋好友“一锅端”。蔡某等人在并没有真实开展项目投资,也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分别到东北三省各个地区,租用政府礼堂等场地召开投资人大会或项目研讨会,向群众鼓吹“脱毒马铃薯”项目的可行性、市场价值、投资款的管理以及利润空间如何巨大等,每次会议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参加,还通过网上截取图片、下载成功信条等手段,精心制作蛊惑人心的“脱毒马铃薯”项目虚假宣传手册大量散发,吸引众多投资者纷纷上当。作为一品公司的投资人和管理者,蔡某等人还利用原来认识的同事、朋友、亲属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集资募款,仅公司经理刘某某一人,就非法集纳款项600余万元人民币。
案件查处
2007年2月,一品公司不再向投资人返款,受骗群众纷纷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蔡某将部分集资款转移到自己控制的银行卡中后,与于某某等人潜逃至山东等地,最终于2007年5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蔡某、于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集资诈骗,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蔡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警示
涉农非法集资往往以响应国家政策、发展现代农业生产、推动特种农产品开发等名义,编织关于产品、市场、高科技等各个方面的谎言,虚构一个高收入、高盈利的产业链条,让不明真相的群众一步步上当。绝大部分投资者并没有对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理性分析,为了追逐高额回报,轻信虚假宣传,盲目投资。
实际上,农业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回报率低的特点,投资者只要稍加分析就能避免上当受骗。当把财产交给别人经营时,一定要着重考虑资金是否安全。如果在别人的煽动下有了投资的欲望,除非甘冒投资不能收回的风险,否则,一定要谨慎冷静,三思而后行。如果陷入了非法集资的陷阱,不但期待的高额利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可能落得血本无归的结局。如果加入了非法集资团伙为虎作伥,更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伸向熟人的黑手——新疆某科技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投资理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些投资人受到小投入高回报的诱惑,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因此,“头脑灵活”的刘某某铤而走险,向熟人伸出了黑手……
案情回顾
刘某某,大专文化,2005年底他在互联网上发现陕西省某公司推介“年产15000吨复合无铅汽油”项目,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但苦于没钱投资。2006年4月,他找到陕西籍无业人员田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了某科技公司,刘某某自任法人代表,并与田某某签订《个人委托贷款中介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委托田某某为“年产15000吨复合无铅汽油”项目通过银行采用“个人委托贷款”形式定向寻找投资人。协议签订后,田某某等人实际上并未通过合法渠道融资,而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规定最低投资额起点为1万元,投资期限分一年期、两年期和三年期三种,投资一年期年回报率为8%,两年期年回报率为10%,三年期年回报率为12%,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借资合同》。经查,该公司共与323人签订《项目借资合同》429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5万元。由于该公司没有正当的经营业务,公司的运转靠后面投资者的投资支付前面投资者的到期本息及介绍人的提成返点,维持到2007年2月,公司开始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刘某某、田某某等人随后潜逃。非法吸纳的约900万元资金除用于公司经营,支付投资人短期回报外,其余资金被刘某某、田某某等人挥霍一空,使投资人遭受巨额损失。
作案手段
1.以经营高利项目资金短缺为借口。该公司以从事高额利润项目为幌子,编造各种借口,以骗取公众的信任。
2.以高息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本案三百多名受害人,年龄层级复杂,遍布全国8个省、直辖市以及新疆14个地州市,分布范围广泛。刘某某等人就是利用投资者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虚构投资项目,许诺月息8%~12%的高额回报,编造各种光环和名誉,骗取群众的信任。
3.利用熟人牵线搭桥,骗取信任。本案中受骗人有许多是刘某某的熟人,刘某某正是利用这种熟人关系,介绍、宣传虚构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的信任,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案件查处
2007年2月2日,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并查封、冻结该公司的厂房等固定资产,查封、冻结该公司180万元现金,随即对6名犯罪嫌疑人涉案资产进行追缴。
2010年10月25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田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件警示
本案中,刘某某等人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支付8%~12%的高息、红利或定期分配实物等为诱饵,使323人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在犯罪开始初期,刘某某等按允诺的条件,以高于银行利息的回报让集资参与人获得暂时的实惠,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以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但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犯罪分子支付给广大集资者的所谓高额回报,往往都是集资者自己和后续集资者集资的钱,而非嫌疑人的获利返还。
农民父子的集资游戏——汶上县李某甲、李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不法分子意欲聚敛社会公众资金,必会找个美丽的“由头”,用合法正当的“外衣”掩盖其非法的勾当。山东汶上的一对农民父子,就利用多个正当理由,吸收了几百万的资金。机关算尽,等待他们的,将是五年失去自由的牢狱生活。
案情回顾
李某甲,男,1952年7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李某乙,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二者是父子关系。自2004年到2009年的五年多时间里,李某甲、李某乙父子编造了多个美丽的谎言,先是经营家具厂、板材厂需要用资金,后来又以承包土地种植土豆等为由,以月息1.3分、1.5分、2分、3分等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他人介绍向30余人借入资金近300万元。在难以按期支付高额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李某甲、李某乙父子于2009年6月份潜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甲于2010年5月21日被柳州铁路公安处乘警在郑州开往南宁的1627次列车上抓获,李某乙于2010年5月26日在天津市大港区中塘镇大安车队被天津市大港区板厂路派出所民警抓获。
作案手段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李某甲、李某乙父子以筹办家具厂、板厂、承包土地需要资金等合理理由,最大程度的避免了社会公众的怀疑,骗取了公众的信任。
2.承诺高额回报,引诱百姓上当。李某甲、李某乙父子为吸收较多资金,开出了月息1.3分、1.5分、2分、3分的高额利息,利用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梦想快速致富、“空手套白狼”、“不劳而获”的心理,骗取了大量资金。
3.无知群众推波助澜,代为宣传。在李某甲、李某乙父子吸收社会资金的过程中,有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充当了犯罪分子的“说客”,向其他百姓宣扬“李某甲、李某乙家具厂很大、信誉很好、承包了数百亩地、还款没问题”等,起到了推波助澜、助纣为虐的效果。
4.黔驴技穷,畏罪潜逃。2009年6月,在意识到无法支付广大农民高额本金及利息后,李某甲、李某乙父子潜逃,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广大农民的财产安全。
案件查处
2010年5月27日,李某甲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2010年6月2日,李某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利用让介绍人与借款对象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多人吸收资金共计279.32万元,数额巨大,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十万元。判决李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十万元。
案件警示
在众多非法集资案件中,均出现过投资人口口相传,为犯罪分子“打广告”,并介绍自己的亲朋好友参与集资的现象。百姓遇到了可以发财致富的机会,愿意与人分享、带动共同致富本是好事,但是不能深刻洞悉集资的非法实质,未分析清楚集资的风险,仅了解表面情况即代为宣传,无异于把好事办成了坏事。这反映出普通群众尤其是农民朋友对非法集资认知程度不深,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的问题。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实质和危害性,切实提高风险识别与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一、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⑵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⑶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⑷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⑴证券、期货经纪;⑵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⑶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⑷证券承销与保荐;⑸证券资产管理;⑹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⑺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⑴保险、再保险;⑵保险代理;⑶保险经纪;⑷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二、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⑴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⑵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⑶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⑷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⑸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⑹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⑺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⑻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臵权进行非法集资;
⑼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⑽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⑾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⑿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手段?
⑴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⑵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⑶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⑷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五、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