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1.03.20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02 15:44   来源:农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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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发改办公〔2018〕177号

 

市委组织部:

  刘永贤委员提出的《关于创新培育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第11.03.2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委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机制与政策方面

  2016年6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南宁市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南府办函〔2016〕200号),并由财政部门牵头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明确提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积极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支持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减少申请办理环节,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方式,避免项目业主反复申请、重复申请等情况,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相关部门要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意见,对项目审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要加以指导和规范。”。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明确: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项目需要审批、办证的,工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自治区草拟的《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已于2018年6月19日经十一届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提出了一序列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机制与政策,包括明确提出了“加大税费优惠”和“优化金融服务”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大税费优惠方面,对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营性项目,依法依规减征免征相关税费;村民合作社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对其提供的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化金融服务方面,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村民合作社经营或参股的项目支持力度,创新信贷管理,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实行浮动授权管理,优先安排信贷计划,在贷款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贷款期限、利率政策等方面给予从宽从优。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特点,创新专项贷款金融产品,依规探索开展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复垦增加的用地指标抵押等贷款业务,积极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激活农村产权资本化,提高农村经营主体的融资增信和抵押担保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尤其广西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作用,积极开展“银担”“银保担”“政银担”等合作模式,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贷款提供担保业务。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服务下沉至农村,支持种植养殖和特色农产品发展。

  市农业委正在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和<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8〕33号)精神,牵头制定我市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政策文件。建议贵部商农业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南府办函〔2016〕200 号、桂发〔2017〕32号及上述《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等文件精神,研究刘永贤委员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机制与政策方面的建议,争取将其中合理可行的建议纳入市农业委牵头制定的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政策文件中予以明确,切实将改革优惠政策措施和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

  二、关于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增量,做大集体资产总量方面

  南府办函〔2016〕200 号明确提出“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因村因势施策,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通过一三产业、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创新发展模式。结合现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引导和鼓励村经济合作社利用集体所有的农、林、水等资源,围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通过发包获取租金收入。在符合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集体留用地和存量房产、集体建设用地兴办的标准厂房、商铺店面、写字楼、仓储设施、来料加工场所、小型冷库等资产资源,通过租赁经营增加集体收入;引导和鼓励村集体建设各类生产、生活资料市场和农家乐经营点、农家乐管理服务中心、车库泊位等物业服务业,增加集体物业和服务收入。”“创新开发方式。位于中心城镇、二三产业较发达的村,要大力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积极开展集体土地登记,用好村级留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原有村级组织办公用房、会堂、学校、厂房、仓库以及城镇规划区外合法的存量建设用地,采取各种方式兴办集体物业项目。”“支持村经济合作社盘活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会堂、老校舍、厂房、仓库、生产装备设施等各类集体财产,搞活存量资产发包和租赁经营。”“探索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转交村集体持有、管护和作为村集体股权的政策措施。在贫困村探索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为村集体和农民持有的股份,建立股权扶贫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增加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26 号)明确光伏扶贫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应贫困村村集体使用管理,我市上林县在这方面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成效显著。

  桂发〔2017〕32号明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行政区域内水电、矿产、风能、光伏资源开发以及各种商业开发,赋予贫困地区土地被占用的村、组集体股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的各类集体所有的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充分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森林康养、民族传统文化体验、科技服务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田园综合体。鼓励农村经济组织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经营稳定的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开展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明确:支持村民合作社充分利用集体资源,通过集体自办、招商引资、能人领办、入股联营等形式,大力发展农业、工业、服务业项目,经营所得按股分红。支持城镇附近的村民合作社,积极发展社区配套服务业,通过经营和服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支持村民合作社盘活资产,引导将停用的旧村委、校舍等集体资产通过出租等方式,获得财产性收入。

  刘永贤委员提出的“关于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增量,做大集体资产总量”方面的建议中的许多内容与上述几个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比较契合,建议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至我市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政策文件中。

  近年来,我市切实加大对新农村建设、农村水利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农村产业化扶贫道路的新修扩修、电网改造及相关民生事业等的建设力度。农村水利方面,近几年来每年市财政都安排3亿元左右的水利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农水水利建设,每年我委下达的市本级财政投资农口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涉及农田水利的都会有4-6批,此外每年均会转下达3个水利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易地扶贫搬迁方面,我市采取高度重视高位推动、明确目标强化措施、从严从实加强监督等措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加快推进,截至2018年6月20日,全市已竣工住房14672套,竣工率96.12%,已搬迁入住54963人,入住率88.22%。其中,2016年项目已竣工住房6850套,竣工率100%,搬迁入住27128人,入住率97.81%;2017年项目已竣工住房7526套,竣工率95.69%,搬迁入住27051人,入住率83.58%;2018年项目已竣工住房296套,竣工率53.82%,搬迁入住784人,入住率35.64%;农村道路方面,2015年-2017年我委累计在市本级投财政农口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中安排贫困村通屯道路项目1358个,硬化道路1774.82公里,安排市财政资金52260.87万元,安排水库移民基础设施项目(大部分是交通项目)237个,硬化道路328.27公里,安排市财政资金10000万元;农网改造方面,近年来,我市在农村电网升级改造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经过新一轮农网改造实施后,农村地区电网水平较“十三五”初期均有较大提升,其中供电可靠率提升了由99.5%提升至99.75%,平均停电时间降低至21.9小时每户,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6.8%提升至97.4%,户均配变容量由1.2提升至1.65千伏安。2018年,我市继续加强对农村电网的改造和投资;在投资方面,截至2018年6月,我市属地电网企业针对相关县区农村电网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开展改造建设,2018年共对农村电网改造投资约4.7亿元、项目1000个。今后我委将继续加大对农村水利、农村道路、农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的的支持力度,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三、关于创新村集体经济分配方式,强化集体意识、集体责任感与荣誉感方面

  关于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利益分配机制与制度方面,桂发〔2017〕32号明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作用”,并就分类开展清查核资、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等事项作出明确要求;南府办函〔2016〕200号明确“坚持集体所有。巩固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守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用市场的办法解决发展遇到的问题,同时也要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规划引领、资金支持等方面的用。”“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细化内部责任,加强内部经济核算,严格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使用,确保村集体成员共享增值收益。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积累机制,完善村集体公益金、公积金制度,支持农村公益、扶贫济困等事业发展,增强村集体自我保障能力。”《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明确提出“建立激励机制,对集体经济增收突出的村集体进行奖励,实施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基本报酬+绩效考核+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的报酬补贴制度,允许各村经社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的纯收入新增部分的10%—15%提取奖励资金,对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方面,桂发〔2017〕32号明确“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定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农村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并就折股量化股权、确认成员身份、保障股份权利、强化农村资产监督管理、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交易等事项作出明确要求。

  四、关于加强党建引领,实行政经分离,着力培育集体经济组织能人方面

  桂发〔2017〕32号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调“在基础党组织的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职能关系,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也明确“强化基层建设。强化党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基层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级组织班子,把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转化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强大战斗力。坚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选举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同时提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参与村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可以说,刘永贤委员提出的建议,是对上述这些政策措施的一种细化,完全可以考虑充分吸收至我市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政策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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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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