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投资主体直接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申请材料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8-04-13 09:06   来源:外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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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中:“第十三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外资〔2018〕258号中:“四、关于项目核准、备案程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于2018年3月1日正式运行。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无需层层转报”。

  自有关规定实施日起,请投资主体按规定直接向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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