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南宁市2016年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议表(第一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第一期城建计划编制工作,现将《南宁市2016年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议表(第一期)》(以下简称《建议表》)随文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第一期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原则
2016年城建计划按照滚动式分期安排项目投资计划,并遵循先完成前期工作后安排建设资金的编制原则,因此应在充分预测分析至2015年底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提出2016年第一期项目建设及前期工作计划。预计2015年内未完成初步设计的项目原则上只安排前期计划。
二、编报方式
(一)请按照项目类别和轻重缓急编报计划建议,并如实填写《南宁市2016年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议表(第一期)》所有内容(详附表)1,包括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二)附件材料请在邮箱nncjkgk@163.com下载,密码:gk121212。
(三)请各单位务必于2016年8月21日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将申请报告及项目申报所需附送材料一并报送我委(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同时将《南宁市2016年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议表(第一期)》电子文档发至我委城市科邮箱(fgwcjk1215@163.com)。
(四)同步报送对应主管部门的项目
1.污水系统完善项目、(保障房、小区、“三旧”改造)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拆迁安置房项目投资计划同步报市城乡建委;
2.市政配套设施、综合管廊、人行道改造等项目同步报市城管局;
3.保障房项目同步报市住房局;
4.绿化项目同步报市林园局;
5.五象新区项目同步报五象新区管委会;
6.水城建设及邕江综合整治项目同步报市水邕办。
(四)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由市海绵办统一收集,涉及海绵城市续建、新建项目建设计划,请业主单位直接报送市海绵办。
三、其他要求
(一)关于资金来源填写说明
1.市财政:由市财政局直接出资,含市本级预算、土地收益资金、土地储备贷款等。由项目业主与市财政局核对后填写,市财政局复核。
2.政府债券:由自治区政府代发并转贷我市新增债券额度内的资金。由项目业主与市财政局核对后填写,市财政局复核。
3.申请上级补助:申请及已落实的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由项目业主与对口主管部门核对后填写。
4.国外贷款: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由项目业主与对口主管部门核对后填写。
5.存量银行贷款:由市财政担保,已移交借款人(公司)的银行贷款。由项目业主与市财政局核对后填写,市财政局复核。
6.存量信托资金:以信托方式筹集的存量资金。由项目业主填写。
7.其他存量融资资金:由项目业主以中票、短融等其他融资方式筹集的存量资金。由项目业主填写。
8.社会资本投资:由社会资本出资,采取BT、BOT、PPP等模式建设的项目。其中“社会资本自投”指不需要财政回购或补贴、建成验收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或社会资本自有、自主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
9.城区(开发区)财政投资:由城区(开发区)本级财政、土地收益返还资金或城区(开发区)财政兜底融资建设的项目。
(二)关于填报格式
1.为便于汇总、整理,提高工作效率,请严格按附件1中的格式要求填报,可参考已下达的《南宁市2015年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第一期》(南发改投资[2015]18号)格式和《南宁市2016年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议表(填写示例)(见附件2)》。
2.新增项目在备注栏中应写明建设的必要性或依据,同时提交项目方位图等相关附件材料,如有政府纪要、批示文件应一并报送。
(三)关于各城区、开发区出资项目
1.各城区开发区应落实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城建计划编制工作;
2.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支付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4〕52号)要求,汇总城区、开发区2015获得土地出让收益情况和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市城建计划建设项目支出情况,据此安排2016年各城区、开发区城建投资计划。
(四)关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情况说明
承担我市城市建设项目,有融资任务的城建集团、威宁集团、交投集团、建宁集团、五象投资公司等市属业主公司,在报送计划的同时,应一并报送融资情况说明,说明2015年城建计划项目投资及融资完成情况(预计至年底)、公司财务状况(含公司资产情况、债务情况、偿债能力,已落实融资种类、金额及使用情况)、2016年融资计划(含需政府提供的具体支持、保障措施及相关建议)等。
附件:1. 南宁市2016年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议表(第一期)
2. 南宁市2016年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议表(第一期)(填写示例)
2015年8月18日
联系人:李敬莲 廖国东
联系电话:5581931,15289644693 18677119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