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二)性质:便民政务
二、设定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第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一)企业在《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以及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先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局或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报告, 区、县发展改革局或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或授权地级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企业现场审核,符合要求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具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四、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2013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一)企业在《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性质,企业基本情况及项目基本情况;
(二)地级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企业初审意见(仅通过地级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的企业提交);
(三)项目审批、批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情况的县级以上政府或法院的批准材料复印件;
(六)环评批复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七)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提交);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仅高危行业提交);
(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说明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无。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672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地点:南宁市发展改革委3楼(南宁市桂春路南1里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