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发展改革委转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材料清单
发布时间:2017-05-27 16:00
来源:外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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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件:《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19号)、《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号)
适用范围:南宁市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自治区直属投资主体可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一、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表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投资内容和规模、投融资方案等。
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附件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有关要求编制。
项目备案申请表按照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填报(见附件1)。
二、应提交的附件(面交材料时应携原件备查)
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2、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包括:
(1)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若有)。
(2)投资主体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3)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自有资金出资的,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涉及银行融资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融资意向书。
4、以有价证券、实物、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5、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合同等文件。
6、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包括经济技术、法律、财务、社区、环境等尽职调查结论)。
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参考格式文本详见附件2)。
8、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4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其中市发展改革委1份,自治区发改委3份),并提交电子版文件。
三、其他材料
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1份。
以上所提交各项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文件原文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成册资料加盖封面章和骑缝章;散页资料每页盖章),原件备查。
未尽事宜,可联系市发展改革委外资科,电话:5530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