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服务业企业申请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办理事项说明

发布时间:2017-06-23 15:33   来源:就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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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享受税收优惠的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
  (二)性质:便民政务
  二、设定依据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授权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认定鼓励类产业和审查节能登记表的通知》(桂发改工业〔2015〕900号)规定,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进行鼓励类产业认定。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鼓励类产业政策认定工作的通知》(桂发改工业〔2016〕842号)要求,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鼓励类产业认定工作管理,原则上要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把握不准的产业,需书面请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现有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服务业产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鼓励类服务业产业;
  (三)公司地址设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且企业所得税上缴南宁市。
  四、办理流程
  企业根据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后,需提前电话预约,向市发展改革委就业和服务业科报送材料,材料符合要求才能正式接受申请;经相关程序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认定文件(不予通过认定的,电话告知审核结果)。
  五、申请应提交材料
  (一)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如企业批准成立或开业的文件、业务资质证书、分支机构明细表等);
  (四)年度××业务主要合同清单(列明前五大额合同,详见附件3)和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申明(详见附件4)。
  (第1、5以及4项中的合同清单为原件,第2、3及4项中的合同文本为复印件并需原件确认;以上材料按顺序排列。)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一般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请示上级部门申请解释产业政策等所用的时间)。
  七、特别说明
  (一)针对该事项,市发展改革委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复印件需原件审核。
(三)企业初次提交材料时仅需提供一份材料和相关原件,待材料修改完善后,再一式四份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
  (四)办理地址:南宁市桂春路南一里1号,市发展改革委办公楼1514室,就业和服务业科。咨询及预约电话:5583513。
 

 

      4.材料真实性申明

 

 

南宁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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