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南宁市粮食局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771-3221229
事项名称 |
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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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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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1.申请立项的请示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内容包括:申请者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法人代表人(负责人)、工商注册号、注册资本、仓库容量、持有粮食检验资格的检验人数、检验检测设备或委托代理的检验单位。 2.条件内容包括: (1)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30吨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规定的粮食仓储设施; (2)具有粮食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含兼职人员);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数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用于检测杂质、水分、温度等指标的仪器设备和计量秤),或者具有委托代理的法定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单位。 3.附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 (4)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注:购买检验检测仪器发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仪器检测合格证书),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注: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或者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协议复印件。 (5)已从事粮食收购业务、重新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6)年收购粮食50吨以下的经营者,应配有:1、粮食快速水分测定仪,2、谷物选筛,3、检验碾米机,4、扦样工具,5、感量0.01克的天平合法证明书; (7)年收购粮食50吨以上(含50吨)的经营者,除需配有上述检验仪器外,还应配有:1、分析天平,2、电热干燥箱,3、分样器,如收购有小麦、玉米还应配有谷物容重器合法证明书,并有10—20平方的固定化验室。 4.备注: (1)立项请示文的申请表提交时加盖单位公章1份,附件材料提交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有附件材料的(6)和(7)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委托检验检测除外)。 |
4天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