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八公开”资料
一、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A51900﹞
二、设定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三)《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一十六条:“粮食收购活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经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或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均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三、申请条件: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桂政发〔2015〕60号)第四条:“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30吨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规定的粮食仓储设施;
2、具有粮食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含兼职人员);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数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用于检测杂质、水分、温度等指标的仪器设备和计量秤),或者具有委托代理的法定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单位。”
四、申报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 》(桂政发〔2015〕60号)第五条:“经营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并出具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四)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或者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协议。
已从事粮食收购业务、重新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五、办理程序:见附表《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附表
南宁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批操作规范和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