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农林业、水利领域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须知
一、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林业、水利领域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
(二)性质:便民政务
二、办理依据
(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5号令,如遇目录更新,以新版为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授权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认定鼓励类产业和审查节能登记表的通知》(桂发改工业〔2015〕900号)规定,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进行鼓励类产业认定。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鼓励类产业政策认定工作的通知》(桂发改工业〔2016〕842号)要求,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鼓励类产业认定工作管理,原则上要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把握不准的产业,需书面请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5号令)(如遇目录更新,以新版为准)中的至少一条。
(三)公司地址设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且企业所得税上缴南宁市。
四、办理流程
企业根据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科报送材料,材料符合要求才能正式接受申请。经相关程序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认定文件(不予通过认定的,电话告知审核结果)。
五、申请材料
(一)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申请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年度××业务主要合同清单(列明前五大额合同,详见附件)和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有审批、核准或备案要求的项目提交)。
(五)项目环评批复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提交)。
(六)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提交)。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提交)。
(八)开展相关业务的许可证或资质证(必须凭许可证经营或资质证经营的行业提交)。
(九)其他有关鼓励类产业的证明材料。
(十)申报企业对材料真实性声明(参考格式详见附件)。
(十一)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成册材料可只在封面盖章并加盖骑缝章),面交材料时应提交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企业初次提交材料时仅需提供一份材料和相关原件,待材料修改完善后,再提交一式四份材料。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无。
(二)一般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请示上级部门申请解释产业政策等所用的时间)。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
48-365365农村经济科,电话:5539181。
九、办理地点
地点:南宁市桂春路南一里1号,市发展改革委办公楼1511室,农村经济科。
48-365365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