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随机抽查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价格监管的改革创新,切实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价格监管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发改价监〔2016〕1370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南宁市物价局依法对经营者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以下统称检查对象)的价费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随机抽查,是指南宁市物价局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价格执法人员并公开抽查情况、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高效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南宁市物价局的随机抽查工作,由下属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价格监管实际需要,分阶段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及子名录库,建立价格执法人员名录库,为随机抽查提供支撑。检查对象名录库及子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依法对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仅限于以下事项可以开展价格检查:
(一)是否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二)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三)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是否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第九条 对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抽取,通过摇号、机选或者抽签等方式公开进行。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一)业务科根据检查工作方案向负责法制的科室提出开展检查所需的执法人员数量和提供检查对象名单。
(二)负责法制的科室对可参加检查的执法人员及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编号。
(三)分管业务科的负责人随机抽取确定执法人员、检查对象及检查对象的分组。
(四)分管业务科的负责人随机抽取确定各检查组组长及各组检查人员。
(五)由检查分局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全程监督,并由负责法制的科室拍照记录留痕。
以上随机抽选的检查组长和执法人员属于法定回避的,则及时调整或另行随机抽选。
第十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一条 按照“谁抽查、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过程和抽查对象违法以及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一)业务科在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公示。
(二)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业务科将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并录入广西协同监管平台。
(三)需立案调查的,应当自调查处理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7年10月2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