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17年8月4日)

发布时间:2017-08-04 09:11   来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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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17 84日 )

 

文号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当事人

处罚事由

决定部门

处罚结果

公示日期

 

南价检处〔20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南宁市唐运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

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南宁市物价局

1、责令改正;2、罚款10000元。

201784

 

如对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处罚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或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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