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17年9月27日)

发布时间:2017-09-29 10:14   来源: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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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当事人

处罚事由

决定部门

处罚结果

公示日期

 

南价检处〔20176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西南宁苏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南宁市物价局

1、责令改正;2、罚款10000元。

2017927

 

如对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处罚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或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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